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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发表时间:2023-10-04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5篇。

为大家打造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此信息的分享之举也会让你的朋友感到惊喜的。多读好书,会使我们脱离庸俗和无知,阅读了作品之后,其实很多读者都是心有感触的。 要写一篇好的读后感,必须抓住重点。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维护社会契约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要么消失,要么被强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说生命、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社会契约形成的集体是国家。人们在分歧和冲突之后进行意见协商的结果被称为普遍意志。人们有缔结协议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销协议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在卢梭看来,立法权不仅属于人民,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每一缔约方。

至于**,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它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是人民通过协议建立的社会群体。

似乎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且没有人能够代替人民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言行必然会烙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会出现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

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卢梭民主制的狭隘性

可以说,卢梭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小国勉强施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说:“一般说来,民主**就适宜于小国,贵族**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则适宜于大国。”在卢梭看来,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即国家的行政人员多于普通民众。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谓的“民主制”。

卢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干脆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又说:“没有别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说人民的**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了。”依卢梭的观点,民主制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他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要有极其纯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保证;第三、第四是防止阶级对立和贫富分化的必要措施。这四个方面需要同时存在并长期存在,这是卢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显然这四者很难同时全部达到。

作为后来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力量还不特别强大,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还处在君主**的阴影下,在那里,民主无从谈起。强权统治下的遭遇和经历既是唤起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灯,也同样让卢梭感到所谓的“民主制”遥不可及。正是因为这些,因为卢梭对民主的理解,导致了他的民主的狭隘性,从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结论。

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卢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他的做法是“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卢梭说:“只要**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言外之意,他认为**中不应该有一个“掌握最大的权威”的人或者说领导者,所有的职能都应该以绝对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中卢梭说:“我们只能一般的说,**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要维持主权的权威,不仅要召开人民会议,而且要尽可能频繁地召开。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卢梭看来,召集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处理国家事务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还举例“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并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这不仅表明卢梭所谓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这在当代社会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以集会的形式进行政务的处理,由于集会人民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政务处理的效率就会下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我们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质保障,按照卢梭这样“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统或许在古代社会尚可存在,但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行政系统绝对会陷于崩溃的境地。

论人口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九章“论一个好**的标志”中说:“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可靠迹象是什么?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中说:“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哪怕是最穷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国家。”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传统的观念罢了。

当今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普遍较低,甚至出现负增长。但单凭这一点就能证明这些国家的治理不善吗?

我认为,提高人口增长率只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低阶段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初级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在这个时候,人口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口增长速度将逐渐放缓。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甚至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论人民的议员或代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2)

读书使人成长。读书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和生活。

读书的美妙无法用言语完美的诠释。

如果你有空,请放下手机、游戏,多读好书!这是本书的开篇引述,也是本书所有思想的基础。

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阶级分化与剥削压迫可以说是形影不离的。

《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

1、 第二类不到全国人口的5%,占全国土地的35%,不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路易十六国王是他们的总政治代表。

但是,资产阶级、农民、作坊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穷人,是第三阶级。尽管他们拥有最大的生产力和最多的人口,但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剥削的目标。

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

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

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3)

题目: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姓名与学号:朱琰珺3090102289p>

学院与专业:经济学院金融学0903p>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朱琰珺*** 金融学0903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

一部鸿篇巨著的诞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时代背景,要理解《社会契约论》这本书,首先该从它的温床中寻找端倪。十八世纪的法国出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的新旧交替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写这本书,通过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与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作了具体阐述,政府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一、“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读社会之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

在我看来,这种契约关系无疑是双方利益分享的大脑游戏。如同前文创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国第一二等级所拥有的绝对权利,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的,第三等级必将反抗推翻这种绝对权利。强者没有办法一直保持权利,除非他把权利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

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约定使得每个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领导下,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并且同时使得他们在丧失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受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但是在这里,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看出,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同时,过分的强调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来衡量国家是否达到真正民主的做法还是欠妥当的,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稳定的因素——如果强加于社会状态则必然会引起主权者和立法者之间的冲突,滥用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实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思考模式,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但并不实际。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得从《社会契约论》第一章节中读到: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卢梭站在“天赋人权”的立论基础上提出了以上的观点,也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

二、“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读公意与法律

从第一本书中,我可以看到,只要你能权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一个社会的利益共同追求,社会契约自然就会形成。而集体的真正利益是普遍意志,即全体公民的一致决定,它代表着人民的普遍意志精神。为了突出一般意志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区分一般意志和一般意志: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主权也是一般意志的运用,一般意志是不可转意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不是人民至上,而是社会公意。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号相悖。

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民意的状态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

其实,这重法律只对坏人有利,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别人却不付出回报。因此,必须有一个契约和明确的法律,才能用义务来约定权利,引导正义实现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试想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口头宣扬人人平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

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应该有权利。他们只应充当向导,而人民本身应有权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立法权虽然会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基本分离,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制度;而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作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的达到立法保障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卢梭所认为的立法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并且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来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进行必要的保障,但是其先进的思想还是值得人们学习并且得到了各国的认可。

三、“政府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读政府之运作

在明确了一般意志和立法之后,我读了一些理论性的东西,但是当应用到实践中,如何使法律完整、公正地实施,卢梭巧妙地介绍了政府的作用。主权主体虽然拥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的指法权,政府充当主权主体与人民之间的中介,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卢梭创造了一种“主权体(立法者)——政府(执法者)——民众(守法者)”的法律传递形式,可以说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是当今政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解决权力滥用、暴力执理等行为的最佳途径。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卢梭是生于18世纪的法国人,他当时所生活的时代还是属于国君制的统治方式。

虽然其个人的政治理念是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本人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合人类的。” 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而民主政府只能在小国中存在(“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卢梭的看法其实还是比较准确并且非常具有远见,困扰他的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即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地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以我国的情况作为一个基本例子进行分析: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方式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对于第二点也就是培养人们的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提高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其成果还亟待时间的考核。

我们经常被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新闻所包围。是否有必要在普及群众民主政治思想的同时,提高官员的民主政治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任何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主制实则是一种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它在维护了人们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并且将集中和民主做出了很好的平衡。因此,在国家建设和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立法,以身作则,使国家向民主靠拢。

对于贵族,卢梭认为自然贵族制适合简单的国家,世袭贵族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一个,民选贵族是一种非常好的政府族制形式,可以选择自己的成员,尽可能公平。由于民主制的理论优势和贵族制在当时法国社会的可行性,卢梭创新式地提出了“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这种形式也是现代泛民主、君主立宪和联邦制理念的先驱,符合那个时代的价值观。

直到现在,这种形式还很狭隘,但在当时,它是非常革命性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4)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在现实中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该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之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成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以及作为国家成员对主权的义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再有法律约束。

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述了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所有权。认为优先购买权原则不构成物权。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协议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5)

《社会契约论》的温度与光芒

——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没有人不为这样的句子而欢腾雀跃,这句话就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切口,带着一群懵懂的学生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开始接到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的这个辅导任务还是有点发怵。

经过长时间的冥想,我决定打破传统,分三步或三节课学习。我只能从阅读方法和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组织阅读,不能寻求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而只能播下契约社会的种子。

第一步给孩子们讲讲我们为何要读《社会契约论》。一本书,特别是一本其意义更多地指向现在或未来的书,不能清楚地告诉孩子们阅读的意义,特别是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或生活没有什么联系。仅仅以参加比赛为外在胁迫,是无法进入内心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日本的影响,梁启超、严复、革命党人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推广和态度......

借助专家视角做了一番这样的梳理,分享给孩子们,让他们意识到《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有一种让人憧憬的关联。

第二步,结合此书章目和内容特点,即《社会契约论》包含的各类话题都是独立成章,诸如财产权、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让16名同学分工协调各自认领一个话题,按照下定义的方式提炼理解,再做分享。课堂上的分享真的很棒。孩子们的阅读和理解超出了我的预料。

第三步,我研究了2016年竞赛的决赛大题,设计了一个思考题,请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竞赛的决赛答题,设计一个思考题,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论选举选举是一种复合行为,可采取选定和抽签两种办法。中国古代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理论上是所有人都有选举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人参加,而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养。在中国现代选举制度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村民委员会代表度是选举产生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属于两种办法中的选举,但是又不完全体现,因为公民的参与度不高,而且也因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无论在品德、才能还是地位财富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抽签的形式去选举。在世界上,选举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民主形式,而现代选举则起源于英国的选举,由下议院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都参加选举。

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选举制度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选举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共同、平等和竞争的原则。而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是有不同党派的候选人到不同州进行演讲,拉票,然后最后进行民意投票,而实质上背后财团的雄厚实力也有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现代选举中因贿赂而获得权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鲜然可见。

防止**篡权

毫无疑问,即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实现或与今天情况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显得十分有先见之明。

卢梭认为,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国家应该定期举行类似中国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会。为什么可以利用定期集会来防止或拖延侵犯人权的行为?以罗马十大会议为例。他们只当选了一年,然后又延长了一年。最后,他们不能永远被控制。

反观与定期集会性质相同的中国人大,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规范而有效,通过提议案等方式紧紧握住权力,防止**纂权,以致中国目前相对稳平和谐。卢梭对于防止**纂权的方法的进步性可见一斑了。

***体的死亡

任何物质都不会永恒,制度如此,国家如此,政治体也如此。即使是最好的机构也会产生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人们可以建立一个持续时间尽可能长的系统,但他们一定不想让它永远存在。

就像封建制度一样,这是一个多少君主和地主都想继续自利的制度,但最终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取代。

而政治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灭亡。就如同人的身体一样,你只能做到尽量长寿,但无法长生不老。而政治体的持续时间也能通过一些措施使之延长,它生命的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

主权权威不可划分,让人民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让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国家就可发展得最强盛并治理得尽可能好。维护主权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政治主体的生命。然而,政治上总会有死亡的一天,这是不可否认的必然结果。

论“一个好**的标志”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卢梭是位伟人,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已然跨越两个半世纪,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世界巨变来到我们面前,虽然这本书仍然有很多闪光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次巨变的世界中,卢梭的理论也有一些不适应这个时代,我选取《论一个好**的标志》来证明这一观点。

在本章书中,卢梭认为一个好**的标志,即是人口的发展,壮大,认为统治越成功的**,其统治的人口会越多,但其实我们今天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似乎越发达的国家,人口就会越少,反而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会更多。

我认为造成卢梭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时代局限性,卢梭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虽然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仍没有显露出其对整个世界的改变能力,对于民众思想的改变能力,也就是说,这时候的时代,处在新与旧的交界处,很多东西与过去的封建统治时期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时代给卢梭的印象,仍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过去的时代中,的确是以人数论英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