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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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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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重
一、总则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安全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建设局的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都必须服从应急处理机构的指挥。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为了使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落到实处,我公司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成员部门:
2、现场抢救组织:
3、现场医疗组织:
4、后勤服务组织:
三、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机构职责
(一)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处理;
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的援助;
负责配合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做出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落实。
负责组织对伤员抢救,保障事故抢险和救灾过程中急需设备、器材的供应。
(二)现场抢救组织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医疗组织职责:对抢救出人员尽快送医疗抢救。
(四)后勤服务组织职责:负责交通车调配,紧急救援物资征集供应。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划分
公司对办公场所,工地安全事故负总责,各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本现场安全负主要责任。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 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建设局报告,由建设局迅速报告安监局、政府。
2、主动抢险原则。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企业、每个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和公私财物的义务和责任。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3、生命第一的原则。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把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抢救过程,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了生次生事故,避免抢救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5、保护和抢救出的公私财物,确保重在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求出的公私财产,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重特在事故实施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六、伤亡事故的等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5、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亡事故。
6、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面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有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的事故。
七、重大事故的报告的现场保护
1、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安监机构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抱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八、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施工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科、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科,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人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事故整改措施,由分司填写《职工伤亡、重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风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告公司。公司按和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度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贪污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事故清理,由分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借书证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子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
(6)因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9)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拒不执行命令、听从指挥的。
(11)违抗指指挥部令拒不提拱援助的。
(12)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13)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14)哄抢国家和个财物的。
(1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6)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1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18)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它危害的。
九、现场急救是指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前,在现场实施必要和及时的抢救措施,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
1、触电急救常识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首先迅速拉电闸断或用木方、木板等不导电材料,交触电人与电器部位分离开,然后抬到平整的场地施行人工急救,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2、摔伤急救常识
当有人自高处坠落摔伤时,应注意摔伤及骨折部位的保护,避免因不正确的招运,使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3、食物中毒急救常识
发现饭后多人有呕吐、腹泻等不正常症状时,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并拨打急救电话120。
亚硝酸纳是搅拌混凝土的添加剂,其形状很像食用的大粒盐,有人叫它“工业用盐”,它是一种有毒物质,千万不要当作食用盐使用。
4、煤气中毒急救常识
冬季采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装炉具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安装炉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发现有煤气中毒时,要迅速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或将中毒者穿暖抬到室外,施工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
5、毒气中毒急救常识
在井(地)下施工中有人发生中毒时,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盲下去救助。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取个人保护措施,并派人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主管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110或120求救。
十、救援器材的配备
公司配救援面包车一辆,配齐担架、医疗器具、口罩、服装、医药等供庆急救之需。
十一、应急组织培训、演练。
为了使应急救援组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公司针对本行业特点,在冬闲时节将对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
培训内容:
1、触电急救常识。
2、摔伤急救常识。
3、食物中毒急救常识。
4、煤气中毒急救常识。
5、毒气中毒急救常识。
6、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做好三件事。
7、发现火险的处理方法等。
培训完后,我公司将组织现场急救演练并请专家指导,使我公司应急救援组织真正发挥作用。
十二、有关要求
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指挥办公室值班电话:昼夜:
2、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应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篇2】
1、为避免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
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5、在救援过程中,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镇各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应急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社会应急队伍)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吉县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队伍,是指在安吉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能够承担县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社会救援队。
第三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对全县的社会应急队伍加强领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队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作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有益补充,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协助社会应急联动办公室开展寻人救助、车辆救助等社会应急救助;
第七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开展防震减灾等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负责社会应急队伍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应急队伍由各队管理层建设和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职责。
第十一条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各队的相关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第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各队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应急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
第十四条由县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应急队伍,全部录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五条社会应急队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核心力量方面。各队伍登记在册的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20人(80%以上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器材存放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主要装备方面。有专业照明、通讯、绳索、破拆、登山、水域、高空、道路等各类救援类基本装备和专业装备;配备运输保障车辆2辆以上;橡皮艇、冲锋舟等累计2艘以上。
(四)专业特长方面。各社会救援力量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救援能力,能在应急知识宣传、演练比武及城市、山地、水域救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与其他救援队伍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五)管理能力方面。社会救援力量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
(六)救援成绩方面。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
(七)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或区域布局等因素,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纳入社会救援力量的队伍。
第十六条社会应急队伍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公益救援事业,认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完成各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考察期不得低于3个月;(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应急队的救援。第十七条社会应急队管理层按月、季、年度进行队员抽查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在队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
第四章 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应急队自行承担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产权属县级部门的装备,各队只有使用权,并履行维护保养、报废归还义务。
第十九条各社会应急队安排专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演练、救援等实际需要,对各社会应急队的相关人员及装备进行调用,各社会应急队须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认证退出安吉社会应急队行列的队伍,其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有关场地、装备等其他用品必须在1个月之内无条件退出或归还。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各社会应急队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事故灾害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
(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社会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多队伍联合演练。各队根据各自救援方向开展取证培训,并结合应急救援实际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五条社会应急队员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社会应急队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章 应急调用与救援
第二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社会应急队伍。
第二十七条社会应急队伍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型、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行动前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社会应急队伍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出动,同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社会应急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三十三条 社会应急队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派遣任务时,严格遵守事发地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或现场指挥部许可,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相关救援工作信息。
第三十四条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现场指挥部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救援数据报告。并于撤离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 保障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社会应急队伍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须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
第三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应急队伍进行考评和应急力量评估,加强对社会应急队伍的考核管理,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队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应急管理制度【篇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在县应急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本镇应急救援工作负总责。
2、制定本镇应急救援工作计划和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将其纳入本镇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
3、制定本镇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部署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种风险隐患排查监测。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相关应急救援知识,负责对本镇应急救援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5、建立镇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6、完成镇政府和县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应急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制度
一、排查监测责任单位:由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镇直单位、各村委员会组成。
二、排查监测范围
(一)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洪涝干旱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三、坚持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本行业各类突发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并按照分级分类标准建立风险隐患台帐或数据库,实时监控,定期分析。
四、落实风险隐患整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五、严格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并将整改方案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安监局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各村突发事件信息员负责本村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传真方式报送镇应急办公室。
二、镇应急办负责汇总、整理全镇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并且及时将汇总结果报送县应急办。
三、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各类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基本过程、已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或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制度【篇5】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提高应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快速救援、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为副组长,安监部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并负责日常管理。
5.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应急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组织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7.应急演练。根据应急演练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制度【篇6】
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转动人员应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必要时和当地卫生或环保部门联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感染管理科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度。
三、感染管理科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五、转动人员对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泄漏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六、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
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七、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皮肤)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0.25%过氧乙酸擦拭3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八、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0.1—0.2%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九、感染管理科必须向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卫生局、环保局。报告的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2)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3)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根据不同的感染源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我院垃圾分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两大类,其中医疗废物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状态分固体和液体两种。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固体废弃物——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含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垃圾袋在质量上要求不渗水。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都应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内,严禁将生活垃圾、放射废物、化学废物等混入医用废物中,各科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勤务中心定时清运。
二、生活垃圾按湘西州垃圾处理原则,用黑色塑料袋存放,各科将其置放于指定垃圾堆放处由卫生员统一收送垃圾围,由吉卫镇吉卫村环卫人员运走处理。
三、普通医用垃圾如外科、妇产科、换药室、手术室的大量敷料和各种注射后的棉签等固体废弃物置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四、未接触病人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部分直接毁形后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抽血的一次性注射器需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先消毒后毁形,并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五、一次性输血袋,检验科大小便废弃物等均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六、各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放于固定位置,其中经毁形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由供应室定点回收;其它医用垃圾由专人收集转运。
七、医疗废物集中堆放于医院专设的医用垃圾房内,密闭保存,防止污染周围环境。黄色医疗废物转运箱应张贴标签,表明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集中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以上垃圾处置方法要求各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管理,分门别类放置。坚决杜绝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外流,以防引起社会污染。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
一、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出入。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废物暂存点,严禁非工作人员接触到医疗废物;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
三、暂存点应张贴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等标识。
四、袋装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暂存周转箱内,避免阳光直射周转箱,严禁露天或随地存放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六、特殊医疗废物暂存管理
1.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渗漏的专用塑料袋中,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2.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就地进行消毒处理。
七、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每日进行清洁和消毒,可用0.2%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喷雾、擦拭。
八、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和口罩以及防护手套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边长40cm的等边三角形
应急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省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任务是:
(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
(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应急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二)加强预案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主动沟通对接。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三)强化实训演练。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强化实战训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装备管理。做好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工作,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注重装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的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第十五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省、市、县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省、市、县级可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
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或者组织,在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人员规模30人以上、平均年龄45岁以下,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训练、执勤、生活等基础设施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遵纪守法,纪律严明,形象良好。对工作热情高、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积极且表现突出的队伍,可适当放宽标准。
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申报、考察评估、正式命名的方式认定,由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总体不超过50支队伍,命名有效期为3年。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或者有效期满经审核不符合省级标准的,取消省级命名。
市、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级政府或者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省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1);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救援队伍所在地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样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省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或者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救援补偿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补偿费用由省级与相关地方共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费用支付方如实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等书面材料和真实合法的费用票据清单。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制作《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见附件3)。核算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章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队伍经费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基干民兵的建设和经费保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
省、市、县级政府可以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道路通行保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保险制度保障。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二十九条优待抚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省、市、县级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