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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集锦18篇)_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5-18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集锦18篇)。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一】

第二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的发展与建设由民航局组织制定相关规划。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系统综合保障服务能力,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负责提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需求和建议。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时,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的相关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建设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的评估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估。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二】

国际民航组织曾提出关于民用航空器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建议和意见,建议里面包括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中的缔约国要改进风险管理系统,保证民航的飞行安全。安全管理的重点是杜绝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所有的员工都要从中受到启发,避免类似事故的出现,并保证在未来飞机设备的设计与使用,机员培训工作,机场建设等若干个基本方面得到改善。

美国可以说是当今世界的头号强国,其一直认为航空安全管理系统是保证航空安全的一项十分必要的举措,如SMS也参与到民用航空安全战略和长期行动计划的制定中来,这是发展航空运输安全政策的标准,也是必须具有的程序。加拿大:制订了与之相关的规则,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控制和维护组织都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英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飞机维修的组织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飞机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有一项重要保证,就是安全文化,这也是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顺利进行的依据。飞机维修是最关键的过程和环节。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文化建设需要各航空企业的重视,使航空公司的内部人员从经理到员工,以及客户和公众可能会受到伤害降至最低。“尽管与安全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是相符合的,那么就能最大程度上保证飞机的飞行安全”安全文化这一良好氛围的营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风险下降。

扶持政策是国家所能给予帮助的最基础的手段。目前,中国航空风险管理工作仍然是我国这一行业中的“弱点”部分,使各项事业都能够自上而下的动力推动必须要通过政府来完成。除此之外,民航安全的管理制度在推进政策的时候会很虚弱,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的各个层面的协调合作,民航企业也要不断完善强有力的政策,从福利的制定上给予民航企业最有力的支持,使得民航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再无后顾之忧。总而言之,民航飞机的飞机维护航空安全和保养是重点内容,文章从各个方面阐述了民航飞机维修仍然具有的弊端和不足之处,总结出风险之所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案,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民航能够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苏东辉.风险管理在民用航空器维修中的探讨[J].心事,(18):189.

[2]张晴辉.对民用航空器维修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9):193.

[3]张超.对民用航空器维修的风险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4):253.

[4]刘洪海.民航航空器维修风险管理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5).

[5]赵松松.民航航空器维修风险管理研究[J].科技资讯,(13):138.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三】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护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护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修内容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修计划和实施程序;

(三)设备维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由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设备维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要求并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

(二)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三)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技术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 委托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时,应当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四】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是指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二)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三)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

(四)驻场单位是指在运输机场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五)运输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已经征地使用的机场专用区域。

(六)运输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八)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九)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五】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机场实施运营管理,提供相关运输机场服务,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监督。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协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运输机场运营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输机场正常有序运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机场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驾驶车辆进入运输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运输机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运输机场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公安机关负责对运输机场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驻场单位在运输机场地区划定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以及其他设备,应当凭运输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并遵守控制区活动准则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停机位、跑道、滑行道;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运输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五)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

(六)在机场控制区内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

(七)冲击或者堵塞安检、登机等通道;

(八)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九)制造混乱以及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运输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以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货主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运输机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

第二十条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各自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二)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在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八)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九)在机场控制区外的道路、场地上晾晒谷物;

(十)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运输机场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或者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地区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地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运输机场公共信息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六】


蒙古是一个位于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家,尽管它的国土面积庞大,但是在民用航空工作方面,这个国家还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蒙古的民用航空工作正在取得重要的突破。


首先,蒙古的民用航空运输网络建设不够完善。目前,蒙古只有少数几座国际机场,而且它们的设施和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更多的机场建设和现代化设备的引进将能够提高蒙古的航空运输能力,并吸引更多的国际航空公司进入蒙古市场。


其次,蒙古的航空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能力。蒙古民用航空公司主要提供国内航线服务,但是它们在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航班延误、乘客投诉等。通过培训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将能够改善航空公司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外,蒙古的民用航空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在航空行业中,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管对于保证航空安全和顺畅运行至关重要。蒙古应该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航空安全和运营质量的监督。


另外,蒙古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民用航空工作的发展。在国际航空领域,不仅需要航空公司间的合作,还需要政府间的合作。蒙古可以与邻国和其他国际合作伙伴共同开展航空领域的合作项目,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航空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最后,蒙古应该重视培养航空人才。在民用航空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蒙古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该加强对航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航空行业,并通过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和职业发展机会,留住人才,推动民用航空事业的长期发展。


总之,蒙古的民用航空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航空运营质量、完善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培养航空人才,蒙古可以进一步提升民用航空工作的水平和竞争力,为国家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七】


随着蒙古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蒙古民用航空业迅速发展起来。在过去的几年里,蒙古国在促进民用航空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本文将详细介绍蒙古民用航空工作的概况。


蒙古国的民用航空事业主要由蒙古民用航空局负责监管和管理。蒙古民用航空局是蒙古国政府的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民用航空政策,并监督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营。该机构成立于1999年,为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蒙古国目前有两家国家航空公司,即MIAT蒙古航空和Hunnu航空。MIAT蒙古航空是蒙古国的国家航空公司,成立于1954年,是蒙古国的旗舰航空公司。该公司提供国内和国际航班服务,连接蒙古国与世界各地的重要城市。Hunnu航空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提供经济实惠的航班服务。


蒙古国的民用机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壮大。蒙古国主要的国际机场是位于首都乌兰巴托的成吉思汗国际机场。该机场设施先进,服务质量高,提供大量的航空公司和航班选择。蒙古国还有一些其他地区的机场,为蒙古国各地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安全监督和管理。蒙古民用航空局负责监督各家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营,确保其遵守国际民航安全标准和规定。其次是航线开通和拓展。蒙古国积极推广国内和国际航线的开通和发展,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航空合作,促进旅游和贸易的发展。再次是机场设施建设和改善。蒙古国不断提升机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乘客体验。最后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蒙古国注重培养航空人才,提高航空技术水平,推动民用航空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蒙古民用航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蒙古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议,开通了许多新航线。航空旅客数量和货运量也不断增长。蒙古国不断加强对航空安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和可靠性。


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工作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基础设施的不足。蒙古国的机场和航空设施需要进一步建设和改善,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航空需求。其次是航空人才的短缺。蒙古国需要加大对航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最后是航空安全的提升。蒙古国需要加强对航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小编认为,蒙古民用航空工作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蒙古国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在服务质量和航空安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仍需继续努力,解决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一步提升蒙古国民用航空工作水平,促进蒙古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八】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十一条 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学院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院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对于部分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分专业时,学院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相邻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一般为1分,不超过3分),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学院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同分排序细则:1、理科考生按照数学成绩和理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2、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成绩和文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3、不分科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进行排序,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2021年该专业面向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和贵州省招生。考生需参加我校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文化及专业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事宜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1年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九】


近年来,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旅游业以及国际交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本文将从蒙古民用航空的发展概况、重要成就、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总结。


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发展起步较晚,但进展迅速。近年来,政府提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的相关政策,为航空公司和机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蒙古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民用航空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增长。蒙古国目前拥有多家航空公司,航线网络不断扩大,国内外航班数量逐年增加。


在蒙古国民用航空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航空公司的运力和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航空公司引进了现代化的飞机,并加大了对机组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飞行安全水平。蒙古国的机场建设和改造取得了重大突破。大部分机场已经进行了现代化改造,设备设施得到了升级,提升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蒙古国的航空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提升,航空公司的机上服务符合国际标准,乘客出行更加便捷舒适。


蒙古民用航空仍然面临一些挑战。航空公司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分散。蒙古国的航空市场相对较小,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市场份额分散。机场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连接不够便捷。蒙古国的一些机场与城市之间的交通条件较差,限制了旅客的出行需求。蒙古国的航空交通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发展蒙古民用航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发展方向。要继续完善航空公司的管理机制和培训体系,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大对机场建设和改造的投入力度,提升机场的设备设施和服务水平,提高运行效率。应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跨境航班的开通和发展,促进国际旅游业的繁荣。同时,加强航空交通管理,完善航空安全保障体系。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迅猛发展,为国家经济、旅游业以及国际交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面对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解决当前面临的挑战,实现蒙古航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

第三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设施设备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实际工作状况以及技术发展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运行需求、空中航行服务需求及飞行程序设计方案要求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

第三十二条 用于提供应急服务或通用航空保障等非固定台(站)址的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空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自行或会同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站)址选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三)电磁环境和地理环境分析;

(四)预选台(站)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五)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六)结论;

(七)附件。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站)场地设置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或者比选台(站)址进行调整,直至符合运行需求为止。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或设备的频率、呼号、地址等代码资源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代码资源的使用和指配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撤销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时,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人获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人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四十一条 岗位培训应当按照相应的岗位培训大纲进行。

第四十二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岗位实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负责。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四《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情况评估报告表》。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四十四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六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设备培训的对象为每个具备有关管制岗位工作资格且使用该设备的管制员和见习管制员。

第四十八条 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第四十九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原理和操作的复杂程度由管制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五十一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1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1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十二条 熟练培训内容包括:

(一)了解脱岗期间发布的法规和规定;

(二)掌握本管制单位程序规则的变化;

(三)熟悉管制工作环境;

(四)恢复管制知识和技能。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五十三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大流量和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并能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模拟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施雷达管制的管制单位管制员在满足40小时雷达管制模拟机培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程序管制模拟机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五十五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航空器座舱失压;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

5.航空器空中失火;

6.航空器空中放油;

7.航空器迷航。

(二)空管设备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二次雷达失效,用一次雷达替代二次雷达工作;

2.雷达全部失效,由雷达管制转换到程序管制;

3.其它设备故障。

第五十六条 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管制员的复习培训由管制员所在单位确定复习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五十八条 附加培训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

(二)进行模拟培训,确保正确掌握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

(三)适时进行岗位演练。

模拟培训和岗位演练,应当在组织理论学习后进行。

第五十九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进行时,应当明确组织单位和负责人。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六十二条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通过补习培训考试的,管制单位应当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三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除本条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外,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输机场地区进行行政执法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有利于维护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的执法方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净空保护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不及时查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

(三)不依照职责查处违法飞行行为的;

(四)挪用、侵占、截留民用航空相关发展资金或者补贴、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三】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是指在蒙古国范围内进行的与民用航空相关的各项工作。蒙古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民用航空工作虽然相对较为薄弱,但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将从航空公司、机场建设、安全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蒙古民用航空工作进行总结。


蒙古国的航空公司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国家航空公司蒙古航空公司是蒙古国唯一一家国有航空公司,拥有一定的航线网络和机队规模。一些私人航空公司也开始涌现,为蒙古国的民用航空市场增加了一些竞争力。蒙古国的航空公司面临着机队更新、航线开拓以及服务质量提升等诸多挑战。


蒙古国在机场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乌兰巴托成吉思汗国际机场是蒙古国最大的机场,是国际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该机场在最近几年进行了扩建和改造,提升了运力和服务水平。蒙古国还在其他地区建设了一些次要机场,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民用航空的需求。蒙古国的机场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设施落后、运营效率低下等,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蒙古国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蒙古国民航管理局负责对民用航空的监管和管理。该局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相关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蒙古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人力资源不足、技术条件有限等,需要进一步提升。


蒙古国对民用航空人才培养也开始重视起来。蒙古国民航管理局与一些国际航空组织合作,开展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升机构人员的专业技能。蒙古国还在大学开设了民航专业课程,培养更多的航空人才。蒙古国的航空人才培养仍然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强。


小编认为,蒙古民用航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不少挑战。希望蒙古国能够进一步加强航空公司发展、完善机场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为蒙古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助力。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20xx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9号发布 根据20xx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五】

民用航空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其中有事业性的政府机构,有企业性质的航空公司,还有半企业性质的空港,各个部分协调运行才能保证民用航空事业的迅速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用航空的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的定义:

定义: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

这个定义明确了民用航空是航空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的不同。

民用航空的分类:

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

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尽管航空运输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是较少的,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类:

(1)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撒播农药,都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3)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包括新技术的验证、新飞机的试飞,以及利用航空器进行的气象天文观测和探险活动。

(4)飞行训练:除培养空军驾驶员外培养各类飞行人员的学校和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5)航空体育运动:用各类航空器开展的体育活动,如跳伞、滑翔机、热气球以及航空模型运动。

(6)公务航空:大企业和政府高级行政人员用单位自备的航空器进行公务活动。跨国公司的出现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自备的公务飞机越来越多,公务航空就成为通用航空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7)私人航空:私人拥有航空器进行航空活动。

通用航空在我国主要指前面5类,后两类在我国才开始发展,但在一些航空强国,公务航空和私人航空所使用的航空器占通用航空的绝大部分。

民用航空的组成:

民用航空由下面的3大部分组成: 政府部门、民航企业、民航机场

政府部门

民用航空业对安全的要求高,涉及国家主权和交往的事务多,要求迅速的协调和统一的调度,因而几乎各个国家都设立独立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民航事务,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来负责管理。政府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制定民用航空各项法规、条例,并监督这些法规、条例的执行。

(2)对航空企业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

(3)对航路进行规划和管理,并对日常的空中交通实行管理,保障空中飞行安全、有效、迅速的实行。

(4)对民用航空器及相关技术装备的制造、使用制定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发证,监督安全,调查处理民用飞机的飞行事故。

(5)代表国家管理国际民航的交往、谈判,参加国际组织,内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

(6)对民航机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业务管理。

(7)对民航的各类专业人员制定工作标准,颁发执照,并进行考核,培训民航工作人员。

民航企业

指从事和民航业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我们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类型的航空企业如油料、航材、销售等,都是围绕着运输企业开展活动的。航空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航空器的使用(飞行)维修和管理,另一部分是公司的经营和销售。

民航机场

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众服务设施。因此,机场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众服务的事业性质,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主要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称为航空港或简称空港,使用空港的一般是较大的运输飞机,空港要有为旅客服务的地区(候机楼)和相应设施。

相关规定

定座与购票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机乘机。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有关航空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 中国旅客购票,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付费。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

特殊身份人员

残废军人、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的`手续 ① 残废军人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如下手续: Ⅰ. 残废军人在网内乘坐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除了须待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的购票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以外,还必须出示"革命残废军人证书",残废军人享受按第一种票价折扣20%的优待。 Ⅱ. "革命残废军人证书"遗失并尚在补办中的残废军人,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信和其它有关手续,购买优待析扣票价机票。 ② 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如下手续: Ⅰ. 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购买折扣票价机票,须持接待单位单独开具的购买折扣机票证明和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Ⅱ. 凡接待单位代购的,必须提供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旅行证件。如果因故提供不了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旅行证件的,可凭接待单位开具的证明购买扣票。

Ⅲ. 购买机票必须填写《旅客购买定座单》。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乘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客票有效期

国内运输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算起。

变更机票的手续

旅客购票后,如希望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飞机离站前48小时提出。客票只能变更一次。

客票只能变更一次,再次变更,须按退票有关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但由于乘运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该航空公司应尽可能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为其签转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也需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承运人将按航空公司规定,在一定期限后退票。如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负责任。

退票

① 散客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5%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内,2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的10%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离站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退票处理,需支付原票款50%的误机费。(截止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或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止。)

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Ⅰ、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10%的退票费。

Ⅱ、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30%的退票费。

Ⅲ、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50%的退票费。

Ⅳ、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前三项的规定办理。

Ⅴ、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注:以各航空公司的实际规定为准,敬请留意)

打折机票的退票

如果旅客临时决定取消原订航班,应尽快去原购票处办理退票。

Ⅰ、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办理退票手续的,需支付原票款5%的退票费;

Ⅱ、由于旅客原因,在航班飞机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内,2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的10%的退票费;

Ⅲ、在航班飞机离站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

Ⅳ、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退票处理,需支付原票款50%的误机费;

Ⅴ、如果由于民航方面原因,如飞机故障、天气恶劣等造成航班取消,旅客应及时找机场值机等有关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再去指定的地方办理全额退票。

(注:请以各航空公司的实际规定为准,敬请留意)

误机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如发生误机,旅客最迟应在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点(含)以前到乘机机场确认。此后如果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各航空公司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免收误机费一次。

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需支付自误机地至目的地原票款50%的误机费。

免费行李额

行李免费额由旅客实际所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决定,包括托运行李免费额和非托运行李限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儿童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随身携带物品(非托运行李)

价值赔偿;如果旅客已输行李声明价值,按声明价值赔偿。

不准做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碱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贷、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货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乘运人对交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行证件

旅客应凭有效的身份证件购票和乘机。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的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或外交官证;或者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十六岁以下未成年的中国籍旅客可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购票和乘机;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购票,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票。

健康

患有疾病的旅客购票,需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乘机的证明。

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乘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安全

由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召集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做出决定,留出一个专门的无线电频率,供卫星跟踪飞机航行线路系统使用。新规要求民航飞机需要至少每15分钟发出一次报告自己所处位置的信号,在2016年11月前实施。

法规

2017年9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五次修订发布,于2017年10月起实施。

《规则》除了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要求延长了参与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还调整了进入机长训练的相关要求及飞行教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取消了有关领航员和通信员的相关要求;

针对客舱乘务员,《规则》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的时间,增加了乘务员近期经历的要求等。

此外,第五次修订版《规则》对燃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对飞行中燃油检查与燃油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紧急油量”的时机,同事修改了关于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行的燃油要求,并为航空承运人实施燃油政策优化提供了规章支持。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以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飞机的运行安全,加强对“老龄飞机”的安全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发展趋势和国际上的研究成果,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允许航空公司为主体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六】

第六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基础培训;

(二)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

(六)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六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输机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和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有关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航空发展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规范、统筹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军民融合、服务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民用航空发展政策、发展资源,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机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省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授权查处运输机场地区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依据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

对在民用航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蒙古民用航空工作总结 【十八】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引导区域内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资源整合,形成民用航空发展合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空域使用、航线开辟、航班时刻安排、机场改扩建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全省民用航空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机场建设、航线培育、通用航空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发展的政策措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民用航空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实际,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发展。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鼓励、支持机场管理机构合理利用运输机场资源,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开拓本区域航空市场,推进航线开辟和航班加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基地航空公司所需用地指标、上缴税费等,在国家相关政策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民用航空发展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对民用航空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机场管理机构、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运输机场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当综合考核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强机场集疏运道路、公共停车场建设,完善与运输机场相配套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运输服务,实现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运输机场规划建设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

第五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应用,加大信息化与民用航空融合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智慧机场建设,提高民用机场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鼓励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民用航空发展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对民用航空发展进行投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用航空器制造、维修、购租以及机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五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航空产业。鼓励优先发展围绕机场配套和依托民用航空资源的航空维修、航空配餐、航空金融、航空物流、航空旅游等服务业和高附加值制造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与本地区经济联系紧密的航空产业,发挥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五十五条支持航空货运中心建设,加快航空物流发展。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航空物流、邮政、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合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对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运输机场采取通关便利措施,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为航空物流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省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民用航空发展需要,制定推动民用航空发展的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重点加强飞行、空管、机务、管理、物流等民用航空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作办学,扩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优化培养模式,提高教学水平,加快民用航空急需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航空人才需求,支持民用航空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

第五十七条鼓励设立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标准制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依法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鼓励中介机构围绕民用航空发展,开展技术交易、航空物流、会展交流、项目管理、培训教育、人才引进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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