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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享: 保险合同纠纷的主体都有谁 月度范文精选

发表时间:2022-09-03

当今社会在交易时一般都少不了签订合同,如果你不签订合同的话,那你就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签署好双方都已经满意并且认可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相信你一定在寻找有关于范本合同的资料吧?以下是76范文网(fw76.com)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分享: 保险合同纠纷的主体都有谁 月度范文精选”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在当天的成立仪式上,南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南昌市公安交管局高新大队,举行“南昌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揭牌仪式,这标志着正式启动南昌地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过长。“长期的实践告诉我们,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不能仅靠法院的诉讼渠道,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的优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辉指出,人民法院与南昌市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保险合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邀请社会组织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引导群众自愿选择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群众、保障群众司法权益。

据介绍,该调解中心设在南昌市公安交管局高新大队,实行协会、法院、交警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纠纷进行调解,帮助消费者实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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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享]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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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耿来银与被告(反诉原告)秦金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民、陆友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本诉及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来银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国华,被告秦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霆、徐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来银诉称,20xx年1月1日,耿来银、秦金海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耿来银为承租人。在该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耿来银履行了交付租金的义务,但秦金海却擅自收回承包土地。现耿来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金海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即将43亩耕地继续交付给耿来银使用。

被告秦金海辩称,耿来银称秦金海擅自收回土地并不符合事实,耿来银曾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但被法院驳回。按照合同约定,耿来银应在20xx年1月1日前交纳20xx年的承包金,但其至今未予交纳,已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秦金海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同时,秦金海提出反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判令耿来银立即拆除其在承包土地上搭建的8间临时住房并赔偿秦金海经济损失300元。

原告耿来银对被告秦金海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被法院确认为合法有效,现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在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租金的起止时间,故请求法院驳回秦金海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日,耿来银(乙方)与秦金海(甲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61672部队委托管理的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4-7区、4-8区之中的面积为43亩的耕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止,每亩年承包金为450元。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每逾期7日,由甲方按年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承包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设施管理的规定,乙方在承包耕地上种植作物和搭建定着物(数量、质量、时间等)要经过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乙方提供承包土地在用水、用电方面的便利条件,乙方应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支付费用。

合同签订后,20xx年9月24日,耿来银给付秦金海土地承包金19 350元。

此后,耿来银以秦金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金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20xx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26110号民事判决,认为耿来银与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耿来银以秦金海无法提供动力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耿来银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秦金海称其在20xx年12月1日前给耿来银打电话让耿来银交承包费,但耿来银说不种了,在其多次要求耿来银交纳承包费,耿来银均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其认为耿来银不再继续承包了,为避免损失扩大就于20xx年3月将土地收回,并雇人种菜,但未将土地另租他人;现在地里主要种的是大白菜,油菜,基本上都是秋菜,大概到20xx年10月底或11月初就该收了,到冬天地就闲下来了。耿来银对此予以否认,称其未给秦金海打电话说不再承包土地,相反其多次找秦金海要求交纳承包费,但秦金海不收,且说不能再将地承包给其了。

为此,秦金海又申请证人金良、李同生、张翠枝出庭作证,金良作证称20xx年12月其想租一块地,知道秦金海有一块地,就到秦金海家谈,秦金海说要先打一个电话问问,其不知道通话对方是谁,对方当时说地不用了,也不种了,其就提出租这块地,但秦金海说还不能马上答应。李同生作证称,其当时在地里看到秦金海用手机给耿来银打电话,耿来银说地不种了,当时旁边应该有三个人,就是今天和其一起来的另两个证人,但是三人都不互相认识。张翠枝作证称,当时是在耿来银承包地的地边上听到秦金海打的电话,电话的通话声音很大,里面的人说地不种了。经法庭质证,耿来银称三个证人的陈述互相冲突,有作伪证的嫌疑。在李同生的证言中,称打电话时三个证人同时在场,但在张翠枝的证言中,称根本不认识李同生。秦金海称其一共给耿来银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打电话时是张翠枝和李同生在场,第二次打电话时金良在场。

诉讼中,耿来银称,依照惯例耿来银应先交费后种地即耿来银应在20xx年1月1日前交纳20xx年的承包费。对此,耿来银称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承包费的缴纳时间,只要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内缴纳承包费即可,即在20xx年12月31日前交纳。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耿来银仅未交纳20xx年度的承包费。此外,经秦金海同意,耿来银在承包地上加盖了八间平房,耿来银称该房现由其请人代为看管,但并未出售。

上述事实,有耿来银与秦金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xx)海民初字第26110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照片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耿来银与秦金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法不悖,应为有效。

本案中,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耿来银未按期交纳承包费,且明确向其表示不再承包土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承包金的具体支付日期,秦金海主张应以双方惯例为准即系先交钱后种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20xx年9月耿来银才交纳的20xx年度的承包费,故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上看,还是从实际履行情况上看,耿来银作出的在每年承包期满前即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承包费的解释较为合理,故秦金海主张耿来银未依约交纳20xx年度承包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秦金海所诉耿来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承包费亦不不再承包土地一节,耿来银对此予以否认,秦金海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且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秦金海主张耿来银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秦金海并不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基于解除合同所提出的拆除房屋及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虽耿来银在本案诉讼之前曾起诉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但该请求未被人民法院所支持,在此情况下,耿来银要求在承包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秦金海亦称涉案承包土地并未另租他人,且播种的秋菜即将收割完毕,故土地冬闭期间具备交付耿来银继续承包使用的条件。据此,耿来银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耿来银与被告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秦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四十三亩土地交付给原告耿来银承包使用;

二、驳回反诉原告秦金海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已预交三十五元),由被告秦金海负担,其中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另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直接给付原告耿来银。

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反诉原告秦金海自行负担(已交纳)。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1500字通用


如今有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接触到合同,签订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可以开始签订已经顺利沟通完成双方认可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1500字通用”,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篇1)

1、 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篇2)

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所做的法律解答。据此可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管辖,倘若当事人不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以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篇3)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篇4)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20xx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xx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xx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3月12日至20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20xx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20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1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1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2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20xx年XX月 XX 日

关于劳动的合同纠纷(篇5)

劳动合同纠纷程序

劳动合同纠纷程序

劳动纠纷法律援助、劳动纠纷法院起诉程序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工资收入凭证;

6)欠薪证据;

7)购买社保凭证等;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劳动纠纷法院起诉程序

1.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你直接上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

2.社会保险一事,看你是农民还是居民,如是居民你直接向社保稽核举报就可以了。

3.如是农民,现行法律规定你只能要保险损失,可和双倍工资一起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你要求的社会保险和双倍工资和是否你提出辞职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5.在仲裁委立上案件没有,如立上的话,超过60日你可以让劳动局出具证明(无法审结的证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

6.如果没有时间可以委托家属、亲戚或律师都可以。

最新合同: 保险合同之三


现如今,你能在绝大多数的地方见到合同的存在,签订好合同是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签署好了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既然这样,您晓不晓得一份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最新合同: 保险合同之三”,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险合同中,常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别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精选合同: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签订合同是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步,签订好劳动合同是需要多加重视的。此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合同进行签订了,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既然这样,您晓不晓得一份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精选合同: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篇五)”,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劳动合同纠纷1000字系列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我们要仔细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保证双方交易能够顺利完成。那么,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76范文网(fw76.com)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纠纷1000字系列”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劳动合同纠纷 篇1

原告:______,性别:___XXXX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XXXX_______XXXX____。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XXXX_______XXXX____。法定代表人:___XXXX____,职务:___XXXX____。联系电话:___XXXX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职期间的工资___XXXX____元;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___XXXX____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___XXXX____元;

4、责令支付加班费___XXXX____元;

5、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___XXXX____元)、医疗保险待遇(___XXXX____元)、工伤保险待遇(___XXXX____元)、失业保险待遇(___XXXX____元)、生育保险待遇(___XXXX____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___XXXX____元。

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到被告处___XXXX_______XXXX____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因___XXXX____被迫离职,被告以___XXXX_____方式承诺离职后原告发放的业务提XX仍按原有约定___XXXX____款的___XXXX____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XX在发放___XXXX____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曾不断要求被告继续按约定的___XXXX____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业务提XX之余款。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民法典》及《_____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望贵院厘清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___XXXX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劳动合同纠纷 篇2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庄军元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经济诉讼、刑事、执行案,涉及建设工程、借贷、公司事务、保险、劳动、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和技巧,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有价值的、高效率的、可信赖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疑难案件,凭着真诚的服务与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庄军元律师服务过的部分客户有广东省某商会、广东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佛山市三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房屋买卖纠纷..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甲公司小车司机职务,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xx年5月,甲公司通知所有员工——要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必须要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中的用人单位为乙公司)。张某与职工一样,想也没想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并没有就张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事项进行约定。《派遣协议》签订后,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以及工资支付方式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多了由乙公司为张某上了工伤与医疗社会保险。20xx年,张某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二、本案焦点:1.劳务派遣的概念

2.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

3.劳务派遣与逆向劳务派遣区别

三、律师解析:(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逆向劳务派遣”是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却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

(三)通过比较劳务派遣和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

1.合法性不同。劳务派遣是合法的用工关系;逆向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为逃避相关法定义务,以劳务派遣的表面形式,以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做出的`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而逆向劳务派遣中的主体表面上看与劳务派遣一致,但从实质上讲,却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3.入职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到用工单位工作;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才先入职用工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先成立后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在劳动者先与用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后的情况下两者还存在这样的区别: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在进行劳务派遣运作前先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一个了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实则是延续的。

四)结合本案张某的具体情况,我们说,对张某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视为“逆向劳务派遣”,进而确认其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目前,由于劳动力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劳动者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都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防范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作为律师不但要深刻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还需通过对司法实践大量案例的分析,掌握劳动立法的原理和本质,克服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障碍,创设

劳动合同纠纷 篇3

申诉人:___,女,汉族,5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身份证号

被申诉人一:___(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地址:___区___办___村,

负责人:郭连书 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诉求:

1、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______年1月15日至______年1月15日)两年加班工资3___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90元;

2、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补足社保缴款金额。

3、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______年2月15日至______年1月共计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4___4=9256元;

以上合计58206元.

4、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______年2月15日进入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工作,在4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每个月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小时工资据此进行折算。因此,我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200%=19.6元,每月加班工资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___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诉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诉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___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个月加班工资:1631.7×24=360元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诉求贵会予以公正裁决。

此 致

___市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_年5月6日

劳动合同纠纷 篇4

原告:阳某,女,身份证:44092119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xxx路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纠纷 篇5

一、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防止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的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对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还要认真考察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金情况及实际生产情况,一定要实际考察或调查,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严防对方以小合同、小标的的履行来换取大合同、大标的的获利,然后就不再履约,要识破对方的“钓鱼合同”。

三、预防劳动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要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已方的履约能力要有正确的估计。若对方一谓加大别人的合同义务,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责任,就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合同问题,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两种形式,但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坚持书面形式,而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可以参照国家推广的相关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规范。

五、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来预防合同的纠纷。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签订合同,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见证。

[合同分享] 产品加工合同 月度范文精选


签订合同是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步,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内容情况。在甲方制定好合同并在你签署完了之后,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只不过您可能不知道和合同的一些具体步骤吧?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分享] 产品加工合同 月度范文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委托方:山东平安消防公司

制作方:济宁泰兴铆焊厂 签定时间:

第一条 名称 数量 价款 及缴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 缴货时间数量及要求:

第四条 加工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第五条 缴货方式及地点: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

第七条 结算方式 :

第八条 合同解除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年 月 日

实用合同: 保险合同(经典版)


在这个快节奏的世界,合同也变得更加重要了,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是时候根据自己的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你了解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实用合同: 保险合同(经典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