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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发表时间:2025-01-09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推荐9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案件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1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

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

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2

20xx年4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区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标注:“精选核桃仁、白砂糖、麦芽糖、植物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其中,抗氧化剂未标明通用名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长XX指定XXX、XXX负责调查,现已经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区

负责人:XXX

住所: XX县XX乡XX村

注册号:XX091000XXXXXX

现查明:20xx年X月,当事人以每袋9.10元的价格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进货款为364元。购进后,当事人以16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核桃仁的生产批次为A20xx0824B67,每袋净含量70克,包装正面标有“添加适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标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选核桃仁、白砂糖、麦芽糖、植物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制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发现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未按规定标注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实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当事人已销售17袋,获销货款272元,尚未缴纳相应税收,获利117.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提供对XX、XXX的情况说明,证明XX为XX服务区经理、XXX为XX服务区超市经营的身份;

(三)、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XX、XXX处理相关事宜及具体委托权限;

(四)、当事人提供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时间、数量、进价、进货款、销售价、等事实;

(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购进时间、生产批次、进货数量、进价等事实;

(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七)、与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销售价格、食品添加剂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八)、与X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时间、进价、数量、销售价格、销量及食品添加剂标注: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九)、现场照片5张,证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十)、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核桃仁的'事实;

(十一)、XX、XXX、XX的身份证复印复制件及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未履行,客观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情况不明,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用安全,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市局《自由裁量权控制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没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处以20xx0元罚款。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3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明显减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内部管理及员工素质仍较低,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类案件和风险隐患仍时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信社的社会形象。今年初,在内蒙古、河南、广东和上海连续发生了几起大案要案,影响特别重大,突显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严峻性。本文就当前农信社案件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特点

从近年来全面开展的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㈠案件风险面广。从历年来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暴露的违规操作看,案件风险涉及到存款、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存在风险隐患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此外,信贷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操作风险易发、多发领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㈡危害性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资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贷款违规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资金损失。各类违规行为如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等均带来直接资金损失;三是风险隐患较大。如“印、押、证”管理不规范,均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掩盖经营真相。贷款形态反映不够真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虚增利润、给管理者提供错误决策信息,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㈢基层涉案较普遍。从案件发生的层级看,县联社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较多,部份县联社及基层社负责人权利很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会计、信贷员和记账员对主任的指令有令即从,“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从涉案人员年龄看,35岁以下年青人作案较多,这主要是一些年轻员工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社事业缺乏忠诚度和敬业精神。

㈣作案手法较低劣。从各类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来看,其涉案人员作案手法多较低劣。如个别人侵占资金如同“明拿明抢”,而有关工作人员不顾制度规定,明知不对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最后酿成大错。从内蒙古案件的情况看,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作案手法简单且低劣,这也足以说明稽核检查工作不到位。

㈤违规代价低。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有些人为此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存在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层,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情况;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就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能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及“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统一法人社后,各联社虽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织构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规范和健全。同时,农村信用社至成立以来,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历经农行、人行、银监局多层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导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联社成立后,虽在加强经营管理和防范内控风险上不断加大力度,各联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联社在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够科学,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加强。

㈡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业务领域仍存在制度盲区,导致各类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这些年,在省联社的直接领导下,各联社结合央行票据兑付的契机,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许多内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类规章制度较多,且执行上较繁杂,可操作性不强,各类规章制度基层员工存在学习不够深入,执行制度和规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风险隐患。

㈢员工素质较低,教育管理仍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现有员工与各大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学历较低、综合素质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现状。虽然省联社在员工培训上不断加大力度,对各联社业务骨干经常性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数员工培训和再深造的机会仍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造成个别员工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此外,在员工教育管理、重要岗位任用、年度考核机制、不良行为排查,日常考核和监督,岗位交流、轮岗、强制休假制度等方面执行不够到位,也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了机会。

㈣检查监督不够到位,稽核工作仍须加强。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件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有些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农村信用社原来基本上不设事后监督岗。稽核检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够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作案人虽然作案手法简单低劣,但还是有惊无险,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三、防范案件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㈠切实加强操作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和案件防范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的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案件防范重于泰山”的经营理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案件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的科学管理理念贯穿始终,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应该建立覆盖全面、简明有效、衔接配套的内控制度;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㈢不断加大稽核检查及整改力度。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从过去注重专项稽核转向常规稽核检查;要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特别是对一些苗头性、趋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重点检查,防患于未然。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改进稽核方式,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收储收贷收息不入账、假、借、冒名贷款和账外经营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此外,对稽核检查出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加强整改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错必纠、违规必罚、违法必处”的高压态势,把案件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㈣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加大制度的执行力。要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强制性休假及离岗审计制度、近亲回避制度”等四项制度,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要不断加强制度执行力检查,督促各联社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制度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设,要选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案件风险的机制,要强化制度执行,创造一个能够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㈤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文化建设。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促进农村信用社事业更加健康、有序、稳健发展。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4

一、调查主题:

通过对白色污染进行调查,了解“白色污染”对地球与人类的危害,以便对环境污染有更深刻的认识,提高环保意识。培养不随意丢弃垃圾的良好个人习惯。提高个人素质和调查能力。走出课堂,培养社会调查能力,增进同学间的协作能力,宣传环保概念。因此,我们对白色垃圾以及废旧电池等对环境有极大危害垃圾进行调查。

二、调查形式:

1、对各年龄段人群进行询问。

2、在草坪捡拾废旧电池。

3、去各个饭店进行实地访问。

4、上网查询资料

三、调查时间:

20xx年01月15日到20xx年01月21日

四、调查地址:

xxx

五、调查人:

调查时间安排表时间活动安排1月15日确定课题,做准备工作1月16日在网上或图书馆搜查相关资料1月17日明确调查目的与拟定计划1月18日实地考察,收集数据和拍摄1月19日整理资料并分析1月20日总结活动体会,1月21日撰写调查报告及修改漏洞。

六、调查报告正文:

前言:

为了贯彻党中央“又快又好”发展战略目标,把我国建立成绿色节约性社会,党中央下达了怎样加强环境保护的诸多建议。也为之做出了很多努力。在这股改革之风的吹动下,化工学院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和学校的号召,对各级同学鼓励,鼓励我们积极参加社会调查活动,参加环境环保行动。因此,我对环境保护做出了初步调查。

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人人重教育的良好局面。而孩子从小受到的教育将对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起到决定性作用。让孩子从小就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和形势的严峻性,必将对环境保护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可以把有关环境的知识写进教材,可以多在大学校园组织环保讲座。这样,从青年学生抓起,环境保护便有了后劲,便会生生不息地延续下去。

七、调查过程:

1、根据我们的询问得知广大群众存在乱丢废旧电池现象。有八成的人是将废旧电池扔掉,其余两成人则攒起来放在家里的角落。七成的人知道乱扔是危害环境的,其余的人则浑然不觉其危害。

2、我们在东竹园小区的一家小饭店里打听到:他饭店忙时会在一天用掉塑料袋150个左右。而我们镇区有数十个饭店和用餐场所。

3、在一个垃圾箱口处,统计了一下,半个小时扔大大小小包装袋、快餐盒与塑料制品的次数:早上总共扔了约200次,中午扔了约100次,晚上扔了约90次,这仅仅是一个垃圾箱,一天之内废弃的塑料如此多,不难想象全国乃至全球废弃的塑料,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4、我们利用网络进行研究。在网上我们寻找到了一片广阔的空间,使我们对“白色污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白色污染”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新型名词。那么,到底什么是“白色污染”呢?“白色污染”主要指白色的发泡塑料饭盒,各种塑料袋,农用地膜等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白色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聚丙烯(PP)、聚苯乙烯树脂(PS)。在这些污染物中,还加入了增塑剂,发泡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等。

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原因:

(1)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回的不回收利用。

(2)许多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垃圾没有科学地处理,放任自流。

(3)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制定出过硬的相关法规。

(4)得知我农场为创建文明卫生农场,自六月份起限塑,硬性规定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我们的农场变得整洁得许多,但是总的来讲,人们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滥用和随意乱倒塑料制品现象相当普遍。

化学电池主要含有贡、镉、铅、镍、锌、铜等重金属。据有关专家称,一节干电池里含有50―100mg的贡,一旦电池中的水银混入地下水,则可能通过农作物或饮用水进入人体,损伤人的`肾脏。更危险的是,水银在水中,水银在水中,由于微生物的作用,无机水银转变成甲基水银的积累,并通过食物链不断富集,使得受水银污染的水中,鱼体内的甲基水银比水中高上万倍。一旦人使用这种鱼过多,甲基水银便进入人的体内。又由于甲基水银容易被吸收,不易降解和排泄,容易在大脑积累,从而使人的神经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重者发疯至死。所以说,电池中的贡的污染不能低估。有关方面的资料表明,一枚指甲大小的废纽扣电池,能污染60万升的水;一节1号电池烂在地里,可使一平方米的土地草木不升。这的确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除了上述的汞污染之外,废电池中的镉和铅也同样带来了不少的危害。其中的铅“白色污染”危害分析表塑料袋采用高分子聚合有机材料合成的,在土壤环境中难以分解,危害程度较大一次性竹签一次性吸管一次性饭盒一次性饮料杯常用于小食摊,吃完丢弃在地上,长期使用会浪费木材,导致森林被砍伐,造成一定危害采用塑料制成,丢弃在路上形成垃圾堆,阻碍交通不可降解,焚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杯内有喝剩的饮料或粘有污染物,会成为蚊虫和细菌生存、繁殖的温床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人体,会导致人贫血,患肾炎,严重的则会破坏神经系统,影响人的.智力。而镉对于植物的生长发育有害,也是对人有害的元素。它可通过食物、水、空气经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人体,积累在人的肾脏和骨骼之中,会导致贫血,代谢不正常,患高血压、肾脏功能失调等疾病,严重的会引起一种令人可怕的"疼痛病",这种疾病会使人的骨头变得脆弱,最终会断裂。其他的如锌、铜、锰等金属若在体内大量富集,也会使人免疫力下降!

八、调查体会与结论

经历这次的调查,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保护环境,又要发展经济,就需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当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应突出解决六大关键问题:

1、大力倡导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传统文化中那些优秀的环境伦理观,反对不符合国情、大肆铺张浪费的思想观念。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发展观,使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渗透到所有一切社会管理工作之中。

2、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体系。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发展状态,要创造向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转型的必要的政治保障条件,特别是建立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以循环经济为重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具体体现。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在产业和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化设计与改造,努力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继续开展“绿色创建”试点示范活动。

4、积极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通过环境友好的消费选择带动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同时,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

5、大力发展和应用环境友好的科学技术。

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应用环境友好的科学技术,形成资源消耗少、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高、废弃物排放少的生产和消费体系,使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能够控制在生态环境可自我更新的范围之内。

6、不断培育环境友好的文化氛围。

树立尊重自然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通过教育、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支持和协助,使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奉行的价值观。

经过以上调查和分析,可以看出我们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垃圾的管理和回收。多数人知道乱扔废电池对环境有危害,但苦于找不到可回收电池的场所,只能扔进普通的垃圾箱中。这其间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积极应对。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5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6

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出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属性及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对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具体实务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

(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

2、赔偿义务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7

调查目的:

作为刚过完紧张的高三生活而言的学生,当学生们踏入了大学的大门时,是那么的兴奋与神往,在一个学期的适应后,逐渐地融入了大学的生活。

作为大学生的第一个的寒假,不再受作业干扰,能够无拘无束地度过自己一个开心的假期,时间没高三的时候紧迫,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的春节又会有哪些不同的安排呢?

迈进了大学也意味着开始走向了社会,学生的消费水平有什么不同呢?消费的方向以及那些领域能够吸引大学生的眼球……也能从大学一年级学生对春节的安排看出大学一年级学生的时间观念。

调查对象:

由于假期的时间比较难确认其是大学生,所以这次的调查是30%是通过派问卷的形式,而另外70%则是通过QQ或MSN来通过问答的形式来获取被调查对象的问题,因此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街上大学一年级学生:30名,初中同学:40名,高中同学:30名。

调查的内容:

就本次的调查通过对大学一年级学生是否合理的安排了春节的时间进行了适当的课外积累、充电;是否符合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哪些方面更多的大学一年级学生去参与;大学一年级学生是否能够适当的消费以及正确的消费,是否逐渐体会到了社会的那种紧张的状况。

调查方法:

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30份,收回有效问卷30份,以及在互联网上通过制成问卷的方式来向另外70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进行数据的统计,最后制成图表以及答卷方式显示调查的结果。

调查结果: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在自己的第一个长的假期当中还是比较有意义地度过了第一个假期,由于刚考完高考的压力彻底的解放,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能够更好地过个好年以及能更好地在春节期间自我增值以及更好地进行社会的实践,以及在自我的消费当中能够体会到了钱的攒来不易以及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到了如何进行适当的消费以及制定了消费的计划。

在调查问卷以及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下询问得知在初一到初八的期间5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进行亲戚间的走访,3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跟随着父母去旅游,剩余的20%则只是呆再家里过年;在初八至元宵期间,7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喜欢跟以前的初中及高中的学生进行同学聚会,3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喜欢呆在家里看书或者上网聊天、玩游戏……

另外再消费方面,新年期间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或多或少的都收到了不少的利是钱,迈向成人,利是钱也开始由自己来掌握,于是在消费方面,在与同学的吃喝玩乐方面大概占20%,大多数同学的聚会都是订在了KTV一起唱K,有的选择在KFC或自助餐一边吃和一边聊天,2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喜欢聚在一起逛街,4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在春节期间选择去花市摆摊,用自己的利是钱来攒取第一桶金,剩余的2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是用来购买书籍,用来玩游戏或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

在这次的春节期间以及消费的方向及使用上,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或多或少地还是偏向与自己的玩乐,难得的一次假期,学生们都大多来选择与以往的同学进行见面,7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认为自己的假期过得快乐已经能够正当的消费,2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认为自己的消费完全有剩余能用于更多有益的地方,而有10%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则认为利是钱不够还需向父母去要求更多的金钱从而来满足各方面的金钱消费。

调查结果分析:

在这次的'问卷方式回答当中,由于高三的压力下,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在高三的寒假当中大多是以学习为主,连拜年的时间都大大的缩小了,主要是为了高考以及在应试以及父母的压力下,高三的寒假过得十分的乏,因此在大学的第一次寒假当中,学生们大多都选择来放纵下自己,让自己适当的休息以及娱乐,因此在适当的跟随了长辈们去拜年后,大多数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喜欢跟随以前的同学见面,好好地联络感情并且能交流一下自己的大学一年级的生活,对一切都是有种新鲜感,并且部分的学生在成年后独立的意识更加强烈,因此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想试试第一次攒钱的感觉,因此有的去寻找社会做下短期的兼职从而来增加一下社会的阅历,或者寻找摆花街的方式能更好与不同阶层的人员接触,也更好地了解到如何来推销到自己的产品或者如何跟人来最好的交往……

另外,没有人只是选择以消费至上的原则,也许或多或少的在运用利是钱的方面,有与原计划的偏差,因为大多数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能够是第一次的运用自己的利是钱,因此学生们大多数对自己的利是钱的运用并没有一种约束的计划,因此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的金钱花费方面都喜欢投入到自己所喜欢的方面,因此在饮食以及在逛街买衣服的方面都投入了较多,新年因为很多商品都打折销售,因此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能买到了较多的商品以及能在新年期间能够打扮的更靓。在选择消费的方面,都能够在适当的消费上能够满足到各个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的心理上的要求以及能够过个愉快的新年。但由于是第一次的自己来决定自己的金钱如何消费,因此部分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认为不够利是钱使用再向父母来拿取虽不可取,但情有可原,因此能够更好地运用金钱的使用及制定消费计划很重要!

结论与建议:

在这次的调查中,我也逐渐对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有一个较为宏观的熟悉了解,对于刚成为大学生而言,也是逐渐迈入社会以及开始作为一个成年人开始承担自己责任的开始,因此对于时间的安排以及消费的合理分配才刚开始有个雏形,并没有根深蒂固地行为了自己的习惯,因此对于时间的安排与消费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因此会有着超额的消费,但是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学生依然能够合理地运用自己的假期以及合理地使用自己利是钱来消费,知道出来工作的不易是值得借鉴的。对于小部分家庭并不是十分富裕的家庭的学生而言,他们更容易也更有体会到金钱的来之不易,因此,在不必要的消费上面他们总是十分的节省,并且也养成了良好的消费习惯,而且在春节期间的安排上面,都大多选择兼职或者在家里进行部分的家务劳动减轻家里负担,能够很好地体现出了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开始有一个家庭的感情,一起去更好使家庭幸福。

对于富裕家庭的学生,他们的消费还是处于一种大手大脚的方式,喜欢豪放的方式来有种炫耀的感觉,正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体会到了社会竞争的压力以及对辛勤劳动换取的成果还没有一种重视的看法,因此提高他们对于金钱的重视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对于现今的大学一年级的学生而言,不仅仅是对于他们学业上取到一个骄人的成绩就是衡量一个大学生出来社会是否就必然成功的平衡板,还在于他的为人处事以及对于时间的把握,并且对于现今的大学生而言,大学的时间是十分的充裕的,在高三紧张的压力不同,大学生的生活也普遍由自己来分配,因此除学校时间外,寒暑假是尤其重要的时间,除了课本知识外,多方面的发展是现今的社会必趋之势,因此在寒假期间能应该自我去寻找更多有益的东西去做。

(1)可以适当地增加书籍的阅读量,在当今即使你是热门的专业,但是等你出来社会也是3年以后的事情了,因此除了书本的只是外,更应该从更多的方面来涉及不同行业的知识。

(2)在适当的空余时间可以去参加兼职或者参加同学们一起进行的摆摊活动,虽然一天的收入很少,但能让你更好接触社会,只有明白什么是来之不易才能更好地学会珍惜,除此之外也能更能如何去更好地与人交往,从卖东西途中,学会了如何更好地讨价还价,这就是一种口才的锻炼,所有人都喜欢听甜的话,因此能更好地从顾客当中学会如何更好地去沟通。

(3)对于花钱方面,应该有个计划,对于如何分配自己的金额应该先制定一个计划表和一个统计表,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来比较自己哪里需要更多的开销与哪里有剩余,这样能更好地合理地分配了自己所需要的花费。

(4)查·艾霍尔说过: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习惯;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性格;有什么样的性格,就有什么样的命运。

因此不能忽略小小的懒惰或者松散,即使是假期,也应该劳逸结合,而不是只是贪图享乐,这样的假期才能过的有意义。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8

一、内容摘要:

此次调查主要以在校本科生为调查对象,通过对大学生关于在校外就餐的消费市场调查,从中可以由调研中所涉及到的影响大学生校外就餐的饮食偏好、花费所占生活费的比例、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大学生造成的关于对校外就餐的总体评价,找出制约和影响校园周边饮食需求的因素。总的来说,当代大学生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高消费群体,拥有一定的可以自由分配的资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对餐饮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更多的去关心饮食健康。

二、调查的实施:

调查时间: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2日

调查对象:部分在校大学生(主要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主)

调查方式:网上问卷调研

调查情况:此次调查问卷浏览量为49,问卷回收量为36。回收率为73%,数据真实,可信度高。此次调研,主要针对学生的消费心理、消费意向、消费意识、消费嗜好等方面展开调研。

(一)问卷的设计

制作问卷时,我们力求所选题目确切、简洁、针对性强,并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1.问卷主题明确,所有设问都必须与主题有关;

2.语言简明准确,以免影响理解和答问;

3.问卷项目由浅入深,并注意相互间的联系,使被调查者可以连贯作答;

4.设问切合实际,充分考虑被调查者的差异;

5.设问事先考虑到能对问题结果做适当分类和解释,使所得资料便于做交叉分析;

6.调查表的设计充分考虑可接受性。

(二)调查结果分析

1.您的性别:男1130.6,女2569.4

2.您的年龄被调查者的年龄主要分布在18——22岁

3.您外出就餐的频率?一个月1次36.1%半个月一次33.3%每周1次16.7%每周2次或以上13.9%由上述可以看出,在校外就餐的每人每月平均在1——2次人数的较多多,占据了统计总人数的69.4%,然而在校外就餐的每人每月平均为4次到4次和4次以上的较少,分别占据了16.7%和13.9%。

4.您经常在外就餐的原因?没有时间自己做饭11.1%朋友邀请50%交际应酬30.6%休闲放松63.9%品尝特色美食33.3%其他11.1%绝大多数同学在大学里社团活动、班级活动以及学生会之间的活动较多,50%的同学是受朋友邀请才选择校外就餐,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

5.和朋友外出就餐时人均支出:20元以内8.3%21-50元25%51-100元47.2%101-150元19.4%由于大学生这个消费群体的特殊性,自己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所以在外就餐花费不能太大,47.2%的同学花费在50-100元之间。

6.您每月在外餐饮消费支出大概为:200元以内501-500元33.3%501-1000元13.9%1001-1500元0%1501-2500元0%2500元以上2.8%由上诉比例图可以看出,在大学生认为平均每人一月在校外就餐的最合理消费在200元以内的为18人,占据了统计总人数的50%,其次,认为合理消费在200-250之间的有12人,占据总人数的33.3%。消费两极化,在整个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同学消费处于两个极点。家庭条件好的在餐饮消费方面花得多,家庭条件不好的餐饮消费方面花得较少;

7.每月在外餐饮消费支出占所有食品消费支出的.比例:20%以内58.3%21%一40%30.6%41%一60%5.6%61%-80%5.6%80%以上0%由图可知,被调查者月均生活费在800到1200元之间的较多,因此有58.3%的同学每月在外餐饮消费支出占所有食品消费支出的比例为20%以内。极少数同学在外就餐花费较大。

8.您认为您身边环境的餐饮消费价格?很低2.8%较低30.6%一般66.7%较高0%由上述所示,66.7%的同学认为身边的消费价格较低,不符合大学生所在的群体。店家根据这一特征,有理性的控制好饭菜的价格,让消费者感到在校外的每一次消费都为最合理消费。这样,校外就餐消费市场就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

9.您选择餐馆消费时,最看重什么?价格便宜25%口味适合69.4%菜式新颖36.1%卫生好52.8%装饰格调好33.3%品牌档次佳16.7%服务周到25%方便快捷25%朋友推荐36.1%优惠活动22.2%交通便利8.3%69.4%的同学认为口味很重要,由于食堂饭菜口味不好,在就餐就是为了吃好吃的饭,饭菜种类新颖,就餐环境较好,没有食堂里熙熙攘攘的人群。大学生有很强的顾客满意度,如果觉得这家店比较好,就会经常去或者推荐朋友去。

10.您更喜欢选择哪类菜系?粤菜8.3%川湘菜30.6%其他地方菜系13.9%火锅75%西餐33.3%日韩料理33.3%地方特色小吃50%其他13.9%75%的同学喜欢在外就餐的时候选择吃火锅,可能是由于季节原因,冬天在外就餐的同学喜欢坐在一起吃饭开开心心的吃。

11.您最常和谁一起就餐朋友80.6%家人47.2%爱人22.2%同事11.1%客户0%领导2.8%同学75%安静独处8.3%80.6%以上的同学选择和朋友一起去,主要是在大学校园离家比较远,又不方便回家,节假日有没有事情,喜欢和朋友约着去吃饭,聊一下最近的事情。

12.您经常选择的餐饮消费档次?高档餐11.1%大众化经济餐44.4%特色小吃38.9%小摊小贩5.6%对于在校外就餐的大学生而言,由于自己没有适当的经济来源,生活费全是靠父母,现在的物价又持续的上涨。所以,校外餐馆主要选择大众经济餐。

13.您选择就餐地点的信息渠道有?

朋友或家人推荐69.4%,路过看到38.9%,以前去过47.2%,宣传单36.1%

老字号27.8%,网络点评推荐44.4%,其他8.3%

在外就餐主要是在学校周边的地方,69.4%的同学是朋友的推荐才选择这家店,47.2%的同学是以前去过,觉得这家店还不错,有了一定的顾客满意度。

14.您认为餐馆有待改进的地方是?

菜品价格27.8%,酒水饮料价格22.2%,口味33.3%,份量27.8%,菜式种类41.7%,卫生条件52.8%,就餐环境38.9%,服务质量33.3%,品牌规模11.1%,停车方便性2.8%。

每当到了中午的就餐高峰期时,由于在外就餐的人数多,加上餐馆内部的管理欠缺规范,这就导致了大部分校外餐饮企业在高峰期的服务态度差;与此同时,校外餐馆在忙于赚取金钱的同时,没有忙得过来搞好卫生。因此,导致了大部分校外餐馆的卫生环境也搞得比不好。

15.目前来说,您对在外就餐的状况的满意度?

(非常不满意)0%22.8%,347.2%,444.4%5(非常满意)5.6%

在大学生对校外就餐的总体满意度的评价中,大学生对校外就餐的满意度较高。

因此,为了外就餐消费市场体系日趋成熟,餐饮业市场走向正规化并健康向上发展,我们为校外餐饮企业提出以下可行性意见:

1.须提高饭菜的种类,以增加饭菜的营养;

2.制定一个合理的饭菜价格表,达到让大学生满意的程度;

3.为了满足大学生对饮食速度的要求,校外餐馆应该提高供应饭菜的速度和找一个方便的地理位置;

4.一个餐馆要留住顾客,还要看服务质量,因此,就必须搞好消费服务;

5.在这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为了提高竞争力,餐馆老板得搞好餐饮环境,比如在消费者吃饭的同时,放比较适合于就餐的轻音乐。

案件调查报告公文写作 篇9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xx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