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汇编十篇)
发表时间:2021-11-05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汇编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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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法治建设责任体系
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始终把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进行落实。局主要领导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帮助解决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难题。我局已逐步形成遇到事情找法、决策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成立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监察科,配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局属4个分局设置了法规监察科及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建立工作计划和制度。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我局的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法治建设工作总结,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完成工作时限。指导落实“七五”普法工作。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了宪法宣誓制度。三是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了局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将法治建设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四是严格执行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签订了顾问合同,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各环节邀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
二、规范业务管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局党组会、规委会、局务会、业务会等会议制度和公众参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出台了有关制度,采取了事先在业务科室形成基本方案,而后通过法规科作合法性认证,律师参与复核,再上会集体讨论研究,保障项目顺利推进。__年上半年共组织召开8次规委会主任会议、11次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52个规划方案,其中审议通过并批准的规划有45个,组织召开业务会7次。
(二)扎实开展效能革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开展效能革命,提高工作效能,推动规划部门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推动部门定位从“个体”向“整体”转变,推动行政审批从“约束”向“便利”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行“一次办好”服务,将市规划局所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一次办好”,“一次办好”事项为100%。严格执行审批时限管理、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容缺受理”和联系基层、联系重大项目直通车等制度,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等信息通过报刊、局域网站、固定场所、项目现场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开。__年上半年共办理了规划许可27项;规划方案审查18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前公示18项,规划成果的批后公布27项以及21个规划核实项目备案工作。
(三)健全制度,强化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核实工作和本局城乡规划听证行为,在征求相关科室和分局意见后,经局领导多次研究,制定并发布了__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听证流程》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以及相关制度。
三、强化依法行政,确保规划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一)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对中心城区已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情况开展违法建设抽查,共查出61处违规搭建和改变使用功能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并抄告城管、国土、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住建部卫星遥感监测的112个图斑(涉强图斑26个、普通图斑86个)进行认真核查处理和上报,其中涉及违法建设的19处图斑已抄告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在部省联合约谈图斑问题后,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工作。此外,《__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由市政府正式颁布施行。
(二)开展应诉案件统计上报工作。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对__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及规范性文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开展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制定《__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__年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上半年开展6家单位检查工作。其中,聘请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对全市2家测绘资质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联合江陵县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交叉执法检查。
(四)认真办理复议诉讼案件,维护城乡规划法制权威。截止目前共办理行政复议1件;行政诉讼案件5件,全部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应诉,驳回上诉请求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
(五)依法解决建设管理中疑难问题。共受理完成来信来访11件次、公众诉求(市长热线、市长信箱、行风热线等)28件、e线民生26件、网上咨询47件,领导信箱回复23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3件,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了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四、加强学习交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市规划局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及专题会议多次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在全局组织开展了宪法学习,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的学习,邀请市委党校魏家勋教授做宪法专题讲座。以及观看警示片、到__监狱参加集体警示教育等活动;同时组织局机关干部参加网上无纸化学法用法的学习;积极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全省住建系统法治工作会议及培训和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培训。
根据省普治办和市普治办关于开展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制定规划局《__年“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并在市规划局扶贫点网新村开展了法律进乡村活动,积极宣传宪法和监察法。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__年上半年,市规划局在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门人员整体法律素质、法治思维有待加强;行政决策法制化还不够全面、法治制度需要狠抓落实等。下一步,我局将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工作__年市规划将继续按照普法规划要求开展普法工作并迎接“七五”普法中期检查。二是全面加强行业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建立起合法依规的办事制度,提高全行业的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加强规划、测绘专业法规的宣传。加强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的法规宣传,按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做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12、4法治宣传活动。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对接。我局将加强与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提高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对县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五是抓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采取请专家集中讲课,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普法培训,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行政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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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统筹构架下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践2、培育千亿产业集群、打造品质生活新城---临港新城3、自主创新---让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市委党校4、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情况及经验---农工办5、科学发展的先行者-从幸福到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市委办公室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市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情况介绍---市委党校16到18日参加了市规划局每半年召开的城市空间论坛暨城市规划管理研讨班,参与人是相关规划专家、学者与城市管理专家。由香港著名交通、规划专家,何黄交通顾问有限公司主席黄良会教授讲授了城市转型升级与交通规划面临的任务;由曾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讲副教授栾峰讲授了面向统筹发展的县乡域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理事、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现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缪敏讲授了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由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兰西共和国艺术与人文学骑士勋章获得者周俭讲授了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实践。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鸟瞰城市全貌,考察了市中山公园、黄山湖公园、市政广场(文明广场)、体育中心、城市客厅天华轴线、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新桥镇建设、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新桥镇规划展示馆、华西村幸福园、328米增地空中新农村大楼等。
21日在市规划局档案室系统学习了规划科技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学习。
位于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长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长江,南接太湖,距上海、南京各150公里,是自上海溯江而上的第一座滨江港口城市。作为吴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自古文化昌盛,明清时就是苏南的教育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人在中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上,以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超过中国二百五十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的高速发展为城市带来了无可限量的前景,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在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在“新与旧”、“发展与保护”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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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管理调研报告范文》()。但同时,多年积累的资本与经验也为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使得有能力在空间、能源、环境等资源日益紧缩的制约下获得更大的机遇,实现城乡的战略转型。二、经验和启示
市的做法对我市城乡规划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其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强调集聚,要节约利用资源
以为代表的'“苏南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城乡工业发展齐头并进、城乡建设全面开花。要改变城镇建设的分散状态,促进人口和经济向城区、镇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各类资源,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资源共享,发挥资源与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强调分工,产业发展有特色
行政区划988平方公里,由于发展基础条件各有不同,各地发展状况也有着较大差异。中心城区已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较为完善的三产服务功能,澄东片区已成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和财政经济重镇,澄西片区依托沿江开发形成了临江工业基地,澄南、澄东南片区工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协调发展的态势明显。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的集聚发展,城镇功能应合理分工,产业发展应各有特色,减少盲目竞争,实行分工有序,从而加强全市或片区的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
(三)强调生态,尊重自然环境
充分保护和利用山体、水系等自然资源,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尊重地形地貌,尊重生态景观资源,使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良好共生,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互动。
(四)强调文化,城镇风貌有特色
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山水秀丽、河网密布,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色。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造成“千城一面”的景象,城镇特色缺乏。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使地方的风貌特色、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优良生产生活习惯,得到有效的延续;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挖掘、保留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防止地方传统文化的断层、传统风貌特色的缺失将是今后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调功能,提高城镇运行质量
市域非农产业人口滞留乡村,城镇化明显落后与工业化,加快城镇化发展是今后城乡建设的当务之急。为吸引更多非农产业人口进入城镇,必须加强城镇公共服务功能的建设,充实和完善城镇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服务的高效性和方便性,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加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空间,提高城镇内在运行质量。
在新的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的促动下,该市抓住契机,全力以赴,通过两年的努力,全面实现了市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三、几点建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我市市情,提出以下几点城乡规划发展建议
(一)高瞻远瞩,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组织编制《市城乡统筹规划》,规划将城乡全市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镇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镇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镇外围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落实,保证区域长远稳定发展。此统筹规划为各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使各片区之间、各镇之间实现了规划的无缝对接。
(二)统筹兼顾,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各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开展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完成了总体规划模型。同时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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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利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所谓的城乡规划的定义,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的规划,具体说来,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部署和实施的管理。在十报告中,对于中国的城乡规划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越加注重对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一如既往地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下进行。在中国城乡建设的过程中,既有好的地方,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弊端。正确认识到中国城乡规划中存在的利弊,是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第一步。下面就中国城乡规划中存在的一些利弊进行分析。
一、中国城乡规划中存在的有利因素
(一)国家从宏观层面上重视中国的城乡规划
国家从宏观层面上重视中国的城乡规划,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有专门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中国城乡规划的相关事项、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使得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有了法律依据。此外,从这些年来国家对于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的重视,出台与完善相关的政策,为我国的城乡规划提供有效的支持等,就可以看出,在宏观层面上,国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城乡建设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各行各业中都起到思想指导的作用,对于中国的城乡规划尤为如此。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以“发展”为第一要义,践行统筹兼顾的方法论,在城乡规划中,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样才不会脱离现实情况。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城乡规划的指导,不仅仅是在于城乡规划本身,还在于对整个城市与乡村的建设上,不仅仅在规划上,还在于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科学发展观可以从整体上把各种资源因素联系起来,全局把握。这有利于城乡规划的进行,因为城乡规划是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管理与建设的设计,不单单在于城市与乡村的建设上。所以,从客观上来说,中国的城乡规划也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二、中国城乡规划中存在的弊端
(一)在中国城乡规划过程中没有突出地方特色,盲目模仿的现象突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加快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化步伐,对于城乡的规划建设,没有突出本地方的特色,盲目地模仿其他大城市的现象较多,这样就会出现城乡建设“同质化”问题,一方面,这样既丢失了自身的优秀城市与乡村的文化特色,甚至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不注重对原有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另一方面,这样的盲目模式,还会把其他地方的城乡建设中一些不好的存在的问题也带过来,这直接影响到本地区的城乡发展建设,容易造成新的问题,例如土地问题、污水问题等。在规划的过程中看似没什么大的问题,到实际的运作或建成后就显现出来,最后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中国城乡规划决策过程中“官僚化”现象严重
城乡规划本来还可以是一门专业学科,有专门的城乡规划人才,并且城乡规划对将来的影响深远,因此,要注重听取有个专家的建议,多方考证,甚至还要实地考察,这样才会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一些领导为了在短时期内取得成果,搞出政绩,在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中习惯于“一言堂”,不管该决策是否合理,是否从本地方实际出发,只要是对自己的仕途未来有利就可以了。这种不符责任的城乡规划决策,对于某些领导有利,但对于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不利,结果只会浪费了老百姓的纳税钱,建成的工程又成了摆设。
(三)中国城乡规划容易出现脱离实际的情况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方法论,更是要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做到。特别是对于城乡规划来说。城乡规划设计,虽然只是设计出一些方案,但是如果脱离了实际,就会出现“纸上谈兵”的情况,收到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中国城乡规划容易出现脱离实际的情况,与之前说到过的城乡规划过程中没有突出地方特色,盲目模仿的现象突出不同,这里主要指的是在规划的过程中脱离了实际,也就是对于一些重要的项目决策,在实施之前,没有经过详细的考察,没有遵从客观的数据,而是只凭借一些固有的经验,与学来的知识来设计,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四)不注重城乡之间固有的差异性
我国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要做到正确认识这一事实,争取通过城乡规划建设来缩小城乡之间的距离,做到有效地利用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但在当前的一些城乡规划过程中,不注重城乡之间固有的差异性,也就是设计出来的方案,或者是不适合城市,或者是不适合乡村,大大影响了实际的效果。
三、结语
中国的城乡规划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只有正确认识现阶段其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才会做到去弊扬利,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真正做到利用国家的有关政策支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掉已有的弊端,规划出科学合理、令人满意的城乡建设图来。
参考文献:
[1]应巧艳,王波。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1(01).
[2]罗益。论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措施[J].中国科技投资,2014(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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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规划编制
连续几年来我局已完成长沙市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始终贯彻安全生产布局在规划编制中的重要作用,规划编制和审核的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布局摆在重要位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布局要求的,不予审批。
近几年来,我市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越来越多,在选址过程中注重避免危险源、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对周边的影响,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满足安全生产布局的需要,从源头排除安全隐患,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全市的安全生产。
3、加强规划管理
坚持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般建设项目均应由消防、人防等部门严格审查,确保消防安全和停车场及人防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之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对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考虑用地状况,进行减灾、防震评估工作,凡是涉及到教育、园林等部门的建设项目,从严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凡消防、人防、防震、防雷和停车场不能满足技术规定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从审批上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今年来继续推进责任制管理,特别注重对本级机关办公场所和两个宿舍区及各单位、七个分局机关的管理,先后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是在本级机关内,与政府保卫处、金星派出所加强工作联系,加大对办公场所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逻,检查门窗及水电等设施及重要部位的管理。凡本级机关内办公室不锁门、不关灯、不关空调者,均要受到处罚,并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分。
二是在节假日前,下发安全、维稳管理通知,并组织机关人员对办公场地、宿舍区及各单位、七个分局进行安全防患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办公场所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发生问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是与各单位、七个分局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履行承诺,落实责任,推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制度,极大的调动了各单位、七个分局安全生产积极性。
四是在宿舍区加强与驻地派出所和社区的联系,开展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五是与汽车驾驶员签定安全行车无事故责任状,推行安全行驶万公里无事故和百公里标准节油奖制度,极大的调动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上半年没有发生一起责任事故。
六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奥运火炬在长沙平安顺利传递,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投入到确保奥运期间和奥运火炬传递活动稳定与安全的活动中。认真做好单位的矛盾排查,开展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及时整改。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群众正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严格落实维稳工作,坚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七是认真开展大接访活动。7月3日全市大接访活动动员大会后,我局迅速行动,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加强了组织领导,开展了各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努力,目前所排查的13个信访突出问题,已缓和矛盾或矛盾已基本化解的11个。
5、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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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产业强区、文化名区、宜居新区”的总体发展定位,立足统筹城乡发展,以示范区建设为重点,以“创先争优”为主线,积极探索适应新都规划引领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着力加强规划编制和研究,精细化规划管理,全面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严格规划执法监督,强化城乡规划调控作用,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进一步开创规划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突出规划的战略引导作用,深入推进示范区建设
(一)突出规划引导,加强规划编制研究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多层次探索田园城市示范区发展途径,在指导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上发挥了规划的战略引导作用。一是深入开展区域战略规划研究。在产业体系构建、城镇空间布局、城市特色塑造及城市发展模式等战略性问题和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上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解决办法,指出了科学的发展路线。二是完成全区规划评估工作。从城乡空间结构调整、风貌塑造、产业定位三个方面入手,对全区已有的各类规划做了详细梳理,进一步引导空间结构调整、风貌定位和产业落地。三是继续深化示范县(区)规划编制。着重突出特色,打造亮点,逐渐从示范线的以点串线,以线带面,向组团式、区域化发展转变,以规划引领示范建设整区推进。(二)塑造城乡特色,积极开展城乡空间形态研究和编制工作。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结合实际,制定了《新都区建筑形态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城市建筑形态、建筑品质、建筑空间等方面进行管理,形成指导新都区构建新型城乡空间形态的依据。并在编制具体的城市设计中,注重历史文化、地方地域建筑符号的深入挖掘和产业的植入,相继开展了石板滩城市设计、三河城市设计和东环路旧城改造城市设计,为城市形象塑造和空间形态管理提供科学指引。
(三)编制产业和城市共同发展规划,引导五大功能区项目入驻。立足“产城相融、核心突出,功能明确、配套完善,产业高端、业态提升”的功能区建设目标,为了使各功能区发展成为产业定位明确、服务配套完善、功能复合多样、主导产业在水平方向上协调互补、在垂直方向上不断提档升级的现代产业高地,我局今年以来积极加大对产业功能区“产城一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相继完成了北部商城功能区核心区、新都“198”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及全球家居CBD、西部公路物流枢纽、西部机电装备功能区产城一体规划,为打造“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产业强区奠定了基础。目前,五大功能区建设迅速推进:3G创业园、富森美汽配展销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纷纷开工建设,浦发机械工业园、晨明汽车总部,中国塑料城西部中心、全球家居CBD、北新国际机电物联港等重大产业项目进展迅速。
(四)按照“一镇一特色”,抓好镇域规划编制工作。深化市级重点镇统筹推进力度,开展了新繁、石板滩重点镇城市设计,加快重点镇建设步伐;注重城镇功能完善、面貌改变、产业承载能力的提升,完成了三河城市设计、大丰控规修编,同时开展了龙桥镇“退二进三”规划和军屯镇整镇推进规划和泰兴、军屯、新民、木兰、马家五个一般场镇改造规划,为改善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配套、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
(五)强化规划服务,加快编制实施农村四大基础工程规划。按照“四性”原则,继续加快推进“四大基础工程”规划,坚持突出分类指导和重点发展原则,精心编制完成了军屯镇郭家、东岳,新民镇八字、护国,清流镇飞石、九龙,新繁镇高院、汪家等“四大基础”规划方案。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突出规划的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方案设计、建设施工等各个环节充分做好服务工作,并全过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房屋结构的优化、外观风貌打造等做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切实做好四大基础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服务工作。
(六)完善区域功能,扎实抓好民生工程规划的编制。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抓好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快实施绿道建设,组织开展新都区幼儿园、养老设施专项布局等社会事业规划;开展了主城区城市排水规划的评估和新都区电力规划等。
二、创新规划服务举措,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党代会确定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示范线、“四大基础”工程、五大功能区等重点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着力建立高效便捷的规划审批服务机制,不断总结提高,进一步优化了办事程序,理顺了内部管理职能,提升了规划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一)以制度完善,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围绕管理制度的整合、完善和创新,先后制订了《新都区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新都区建筑形态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都区农村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都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新都区一般场镇改造规划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度,有效推进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
(二)以“四项机制”建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一是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重点项目分片区包干责任制的通知》,落实责任,突出服务,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二是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在压缩和简化流程基础上,特事特办,即送即办。三是建立外部协调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牵头同步办理。四是建立督促检查机制,为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配备2名跟踪管理责任人,按时汇总项目办理质量和进度,及时跟踪检查项目推进情况。
(三)多措施并举,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一是实行重点项目“直通车”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现场批复,即时办结;并做到个性化、无假日服务,竭力为重点项目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二是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重大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机制,宽延审批前置条件等方法加快审批进度,全力保证申报项目快速、顺利的通过规划审核。三是加强过程服务。定期深入企业和建设现场,实施全过程动态跟踪服务,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前期调查、解决问题、定期回访一条线。先后深入基层50余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了各类问题30多个,切实把为项目排忧、为项目服务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上半年共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7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3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5件;出具设计条件107份,审查建设方案6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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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xx)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九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
注: 1. 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进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住宅标准层平面单套户型内的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1.5米。不同户型之间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2.4米。除低层建筑外,住宅户型内不得出现三面以上进行封闭的天井。
房与房之间原则上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各单套户型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如确有需要,套型与套型之间、套型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结构梁和板的围合总投影面积(框架外沿算)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
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三)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
第十六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
第十七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宜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筑可不超过两座。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
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表3-2、表3-3的规定控制。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
(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需满足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表的规定。
注:H为拟建建筑高度。
(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满足表4-1的最小值控制规定。
(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
(四)该范围内的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规划均按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线(各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控制线执行)以外。
第二十六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四)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经城乡规划与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
(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滇池沿岸建筑退让按滇池保护条例要求执行;
(二)阳宗海沿岸建筑退让按阳宗海保护条例执行;
(三)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四)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河道退让要求:
(一)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若在河道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二)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河、沟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的退让要求:
⑴ 沿一般河道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
⑵ 沿沟渠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2.在一般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
(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4-2规定:
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一般区域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和特定区域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不小于表4-3规定:
(三)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不少于30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满足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5米,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4-2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5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先按要求编制保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四)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第四十六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四十七条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或设置“间间开门”的小商业,鼓励设置集中邻里中心。
第六章 停车设置
第四十八条 编制过交通规划的区域,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在申报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成果应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参考。
第五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依据表6-1的规定配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注:
1.住宅及商业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除专业楼库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且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0%。
2.住宅配建中,固定车位的5-10%应设置为访客车位。
3.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4,000座位的体育馆。
4.城市一般性公园等游览场所的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下。
5.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50—300个应设置2个,300—500个应设置4个,大于500应设置总数的1%。
6.中小学、幼儿园宜另行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并应设置学校出口处的行人集散和车辆接送空间。
7.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
8.其它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等需在表6-1的基础上,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五十一条 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有馆等公共建筑可在地面设置旅游巴士停车位;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其他办公(科研、工业)、商业建筑、批发市场、金融建筑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装卸泊位,该泊位不宜直接临城市道路设置;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影剧院、体育场馆、交通建筑餐饮娱乐、住宅区出入口、医院、超市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地面出租车位。
第五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可参考以下规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8平方米/车位
旅游巴士停车位 36平方米(3米×12米)/车位
装卸车位 38.4平方米(4.8米×8.0米) /车位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转入车道;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桥隧道坡道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三)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且不得小于9米;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应设三个出入口,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6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第五十五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小区内主要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超过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避免设置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对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不造成破坏。
第五十八条 人流量大的地下空间应配置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场地,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五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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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地下室不得设置居住建筑的居室。
第六十一条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结合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周边设置的功能用房用于商业销售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3米;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少于10米。
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应提前提供结构专家咨询报告的安全结论。
第六十二条 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 500米和地下200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三)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 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第六十三条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第六十四条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人行地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六十六条 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米;
(三)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 20xx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六)高峰小时客流超过 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第六十八条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第六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小于 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6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一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20%。道路网的面密度、线密度应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应适当增大路网密度;
(二)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
(三)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当道路切角红线长度Q<40m时,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40m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四;
(四)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
(五)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设置于路侧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
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硬隔离设施;
(六)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地下管线敷设的空间,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道路宜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七)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
(八)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该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设施截断;设施应尽量直接,减少迂回;
(九)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
(十)紧急避震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米。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米。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十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及管线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第七十三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
中心城区域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对污水进行调蓄处理;
(二)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分区、汇水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应≥D50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预留支管规格应≥400mm,支管与主管连接方式宜采用管顶平接;
(四)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5米;
(五)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的一级A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部分方可向外排放。
第七十四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给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城市道路下的输配水管管径应≥D200mm,消防给水管道管径应≥D100mm,消防栓间距应≤120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20米,预留支管规格≥150mm;
(四)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下式设置。
第七十五条 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力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远期用电规模规划设计;
(二) 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 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确定。以上规定中要求地下敷设的电力线路,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条件具备后必须改造入地;
(四) 在城市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
(五)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的电力沟、排管规格应为:电力沟≥1米×0.6米,排管≥9孔。110KV电力通道宜采用电力沟或电缆隧道;
(六)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电力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七)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区22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型结构,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七十六条 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电信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应统一规划,电信管道应按远期通信规模规划设计;
(二)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三) 城市道路及建设用地内部的电信管线,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四)城市道路下的电信管线一般应建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管线的规格应≥12孔,管线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五)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电信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六)新、改建的城市道路每个交叉口必须预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七)电信交接箱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分布,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规划设计;
(二)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管线规格应≥11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为120—150米;
(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应尽量避免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若因条件限制确需敷设的,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
第七十八条 管线综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改建城市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三)规划红线宽≥30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50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管线(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五)城市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安排在机动车道下;
(六)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且距离道路红线应≥1.5米;
(七)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八)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九)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十)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且不得建在其它管线之上;
(十一)在交通繁忙的主要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地下空间资源紧张的路段,宜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管线;
(十二)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七十九条 河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二)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三)应处理好河道与交通设施的关系,避免道路交叉口与河道重叠。
第八十条 其他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部应设置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临街面每增加200米增加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电力的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和电信交接箱。该市政公共设施点的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一般应设置于项目临街绿旷地内或建筑物底层、负一层内,不得设置在交叉路口,并应预留管线进出通道,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三)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四)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第八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
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八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先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
第八十三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道路等公用工程设施。有条件接入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接入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的污水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乡村居民点规划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其他行车道路路面单车道不小于3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并满足会车要求。
第八十六条 新建建筑布局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房屋建设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必须满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退让铁路最近一侧边轨不得小于30米;
(三)房屋间距控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形式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
城乡规划部门年终总结: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与挑战
城乡规划部门是保障城市发展的重要机构之一。他们的年终总结是一份有关城市规划以及这个部门所做贡献的综合报告。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与挑战,并了解城乡规划部门在这方面的作用。
首先,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城市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提供了居住场所,还是商业、工业、文化和娱乐的中心。通过科学规划,可以优化城市的结构、流程和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规划还可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提高城市生活的质量。没有合理和系统的规划,城市就会变得混乱、拥挤和危险。
然而,城市规划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城市规模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经济、环境等多维度的压力。城市规划必须同时考虑和协调城市和周边地区的发展,保证其可持续性。其次,城市规划需要按照不同的地区特点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这需要城乡规划部门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最后,城市规划应该是开放和民主的,要充分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符合公众利益和期望。
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乡规划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他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城乡规划部门需要加强创新,不断引入新技术和方法,使规划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例如,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支持下,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开展城市大数据分析、虚拟现实模拟等工作,从而更好地预测和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城乡规划部门也需要与其他部门、企业和社区合作,共同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测。例如,与政府相关部门、城市运营商和地产开发商合作,可以更好地协调城市不同设施和服务的整合。与社区和公众合作,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总之,城市规划对城市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城乡规划部门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主要支持和推动力量,需要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角色认识,以更好地服务城市和公众。
♥️ 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
我在城乡规划实习中,深刻地感受到了城市和乡村规划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规划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这段时间里,我参与了各种各样的实习内容,从调研分析到规划设计,从方案评估到政策制定,每一个环节都让我受益匪浅。
我参与了一些城市和乡村的规划调研工作。通过对城市和乡村实地考察,我了解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了基础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进行规划调研,如何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如何与当地政府和居民沟通,收获颇丰。
我还参与了一些城市和乡村规划设计工作。根据实地调研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规划设计,从城市总体规划到村庄整治规划,从建筑设计到交通规划,从环境保护到资源利用,每一个方面都需要我们的深思熟虑。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制定规划目标和原则,如何设计规划布局和结构,如何考虑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性,让我对城市和乡村的未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还参与了一些城市和乡村规划方案的评估工作。我们对已经实施的规划方案进行了评估分析,从规划目标的实现情况到规划效果的评价,从经济社会效益到生态环境效果,每一个方面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规划方案评估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法,如何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如何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为规划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还参与了一些城市和乡村规划政策的制定工作。我们对规划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研究和修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在规划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理顺规划与政策的关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如何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让我对规划政策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城乡规划实习内容非常丰富多样,让我领略了规划工作的魅力和挑战。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不仅提高了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也拓宽了视野和思维方式,为将来从事规划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我相信,在城市和乡村规划的道路上,我会不断努力,不断学习,为建设美丽乡村和现代化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 城乡规划实习内容总结
今年来,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市、县各级领导的关怀和帮助下,在站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原则,站党支部始终把综合治理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我站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股室、中队和每个人头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了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格局。现将一年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首先,站党支部一班人经常组织学习综合治理方面的文件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治安责任追究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照《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治理目标考核细则》找差距,订措施,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列入每年的工作责任目标之中,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和本站治安实际情况出发,围绕以文明为宗旨,以安全为核心这条主线,在安全创建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把抓“安全”促“文明”,积极创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其次,进行目标分解,责任明确,由副局长全面负责,具体分管,安全员负责日常工作,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到位,并层层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公路养护和工程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三,建立健全了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民事调解、法制宣传、义务消防队等组织,制定了财务管理、门卫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职责,制定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细则和会议制度及检查制度,使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
二、加强教育,广泛宣传,做到警钟长鸣
我们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法,以《劳动法》、《行政诉讼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路法》、《省公路条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治安责任追究制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学习内容,对职工反复宣传,经常提醒全体职工以安全为重,警钟长鸣。由于不断地宣传教育,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做到逢会必讲,用法律知识武装干部职工,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清醒头脑。一是在职工中反复宣传站党支部廉洁自律七项规定,和站五大禁令、站上领导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求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树好班子形象,在工作中做职工的带头人,在教育学习上做职工的指路人,在生活上做关心职工的知心人,在思想转化中做帮助职工的热心人。二是坚持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制度。年我们科学地调整了职工学习时间,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职工收看有关电视还组织职工观看“非常母亲”人命关天等戏剧和法制教育电影。学习综合治理文件和报刊上有关安全文章及公安部61号文件,使法制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每个季度结合本单位综合工作存在问题和职工对现实社会中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一次集中教育。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要求广大职工在单位要做位好职工,在社会上做位好公民,在家庭中做位好成员。三是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我站在电台、报刊上经常见到安全综合治理方面稿件。同时《公路》每年12期,其中有关综合治理创安全生产内容占相当一部分。四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宣传发动,关于配合“系列创安”,严打和“开民专项整治”做好各阶段的工作。由于我们教育深入,宣传到位,从而使全站在承担各项重点工程任务中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乱纪行为,在工程建设中,严把质量关、人情关、安全关。
三、真抓实干,措施到位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重点抓管理,抓落实,抓事故苗头,抓思想转化。一是对综合工作齐抓共管,做到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中层干部配合抓,全站上下共同抓,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格局,我们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地点采取重点防范措施,今年在省道331线段设立安全标志、施工标志牌50余,安全警示墩180只,在办公楼下新安装资质防盗门7档,不锈钢防盗窗20档,抽梯过道不锈钢推拉门3档。新购灭火品10只,充装药剂18只。路政、安全、养护股人员经常上路巡查确保畅通。施工路段安全管理有序规范没有发生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堵车现象,在桥维修过程中提前做了安全牌四块,夜间悬挂红灯。今年在“安全月”“夏安赛”活动中对财会室和工程资料库收费大厅安装了防盗门,防盗报警器和无线探头拾只。路政大队还准备了六块应急交通标志牌,做到有备无患,做到预防为主,确保平安。为了落实“综治”责任,我们按照辖区划分,对“四工”人员的清查,首先做到责任到人,采取各股室日查,站安全股周查,站安全小组抽查的办法。二是对检查出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限其整改。三是执行禁酒令,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周一至周五中午不饮酒,和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等规定。四是树立正气,抵制歪气,禁止赌博,组织全站职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全站未发现有赌博活动和其它违法行为。五是对计划生育由专人负责,今年组织了一次全体人员体检、一次妇检,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组成群管网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使全站无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年来保持计生工作四个100%,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六是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心的同时,对特困户职工伸出援助之手,向张远友等同志送去温暖。特别是从今年四月份以来我单位开展“驾安赛”活动,到目前未发生一次交通事故。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设点宣传“超限运输”等有关内容,并发放了宣传品3000万余份和部分纪念品。
四、注重基础,建好台帐
近年来,站领导十分重视综合工作基础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建好各类台帐,今年来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各类台帐。并坚持随时记载,掌握数据,及时为领导提供情况。二是完善制度,使综治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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