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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经典版)

发表时间:2022-07-08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

如今有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接触到合同,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签订好合同并签署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我相信您一定在找关于合同范本的内容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实用合同】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经典版)》,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摊位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店面符合国家对租赁店面的有关规定。

二、店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摊位位于 。

2、该摊位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店面时的验收依据。

三、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收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峻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四、租赁期限、用途

1、该摊位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摊位仅作为商业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摊位,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摊位租赁首年租金为(大写圆整),租赁期从第二年起,月租金在原基础上递增200元。

2、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想甲方缴纳保证金为元(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3、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三个月一交(先交租金后使用)

六、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确定月

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店面。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五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方、双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摊位,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病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包含办理租赁登记及缴纳相应税费的费用,若需办理,由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2、在有效合同期内不得转让,如中途不租,把摊位还给甲方(房主),押金不予归还。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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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 花卉租赁协议


在平时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频繁接触到合同,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双方满意并且合适的。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我相信您一定在找关于合同范本的内容吧?下面的内容是76范文网(fw76.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用合同】 花卉租赁协议,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绿植花卉租赁摆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绿植花卉租赁数量和价格

甲方租赁绿植花卉 盆,用于室内办公环境美化装饰,每盆租赁价格为14元/月。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每季度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给付乙方绿植花卉租金,由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

乙方帐户信息:

帐户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有权对租赁绿植花卉的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进行监督。

4.2.甲方负责提供摆放场地,无偿提供绿植花卉养护用水。

4.3.爱护租赁的绿植花卉。因甲方原因造成盆器破损,由甲方负责赔偿。

4.4.甲方在合同范围以外需增加租赁数量的,应及时同乙方协商。

4.5.甲方如需要更换摆放位臵及品种,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

4.6.甲方不得将租赁的绿植花卉转租第三方。

4.7.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5.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与甲方办公环境相协调的绿植花卉,并根据不同季节及时更换,保持绿植花卉应有的新鲜和美观。

5.2.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的区域或做与租摆无关的事项。

5.3.乙方的日常护养时间段务必服从甲方,在摆放绿植花卉及日常维护时应注意安全。因乙方养护工作人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4.乙方负责绿植花卉日常管理(浇水、施肥、修剪、清洁)工作,做到绿植花卉无病虫害、叶面无尘土、盆中无烟蒂等杂物,使绿植花卉保持常绿常青。同时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协议范本: 销售协议(经典版)


我们在平时很多时候都会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你在制定借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协议范本: 销售协议(经典版)”,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订购板房内容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活动板房为层彩钢活动板房 栋,安装面积平方米,活动板房面积计算规则:

1、 板房面积=外墙外边线长×宽×层数

2、 室外楼梯走道面积=每层自然投影面积之和

3、 雨棚面积=雨棚投影面积的一半

4、 总面积=(1)+(2)+(3)

第二条合同金额

1、单价为 元/㎡ ,包工包料。

2、其他项目:。

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钢构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货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总价%的货款。

3、结算完成后 日内,扣除合同总价 %的质量保证金后,付清剩余货款。质保期满后,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第四条 安装地点及工期

1、安装地点:四川广安前锋工业园区内。

2、安装布置以甲方提供的平面图为准。

3、安装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共计 个日历天。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场地平整、板房基础、安装所需水电接驳以及夜间施工所需照明。

2、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出场合格证、板房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相关合同附件。

2、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人力保证按期完工,并承担运输、装卸和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及发票。

4、乙方必须保证板房的正确安装及安全使用,并免费提供 年的检查保修,如因产品及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在使用中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使用不当等原因或保修期外的损坏,供方给予成本价维修。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乙方本着友好的合作精神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电话:

【实用协议】 租赁合同篇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使用到合同,我们必须要在了解情况后把合同给签订好才行。唯有在非常重要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之后,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只是您晓不晓得我们的合同范本是怎么写呢?以下是76范文网(fw76.com)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实用协议】 租赁合同篇一”,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A公司系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现A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的M中心商场的地下一、二层以租赁方式开办“东方家具广场”,即将M中心商场地下一、二层约18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出租给60户生产家具的客户(以下简称“租户”),并分别与租户签订各自独立的租赁协议,以确定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及能通过租户的营业额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判断,A公司拟采取统一代收货款,将扣除租金后的代收货款返还给租户。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提供场地应收的场地租赁费、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B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层在内的全部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A公司全额支付B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转付给B物业公司)。C公司因参与东方家具广场的管理方案的制订、高层管理人员的派驻,按有关协议约定,A公司需向C公司支付相关的品牌及管理费。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拟打出“东方家具广场”的广告宣传牌,进行形象宣传和商业推广活动。请分析案例中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同中隐藏的涉税风险

①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容易使人理解为C公司提供给A公司品牌家具市场的管理经验,并派遣高级管理者前往A公司开办的家具广场协助A公司付诸实施,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收取品牌及管理费。这样A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必然体现支付“品牌使用费”等类似的支出,加之A公司对经营家具广场业务采取了统一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租户能将通过东方家具广场销售的家具收入全额在M中心商场的统一结算柜台进行结算,A公司拟自招工作人员,负责各租户的家具买卖),从而证明其经济行为是一种自营行为.而非所谓的租赁行为。若以此类推.可得出结论.即A公司目前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相当于本环节经销家具所取得的增值收入。依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就租金部分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 A公司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涉税风险

A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所谓“租赁”合同,即便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认定A公司的此种经济行为是租赁业务,那么依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租户收取的管理费,就属于租赁行为的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不论该价外费用所有权是否归A公司所有,也不论该价外费用收取时开具的是何种发票及账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租金收入的营业额一起缴纳营业税。由于A公司需将家具广场的物业管理费会同商场其他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B物业管理公司,这样也会使A公司的计税基数增加,虽然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但会增加其营业税税负,造成收入与成本同时增长。同时.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也会使这部分管理费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既在A公司缴纳了税款.又计入B公司的营业收入并纳营业税。由此可见,作为自营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要重于作为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显然,A公司目前按租赁业务经营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必须使得租赁行为从合同到实质运作经营能够完全吻合。否则,A公司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

通过合同的正确签定实现节税的分析

①改变A公司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

如果要消除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对A公司自营行为的误解,A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的与C公司签约的主体身份,应以承租A公司场地的60户租户代理人的身份与C公司签订家具广场经营过程中品牌及管理费收取的相关合同。在实际运作中,也应由60户租户分别向C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为便于操作以及节约成本.可由A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予以协助统收统付,但发票仍由实际收取款项的C公司分别开具给各租户。如此操作的结果是,A公司不再在账面上体现支付C公司“品牌及管理费”支出,减少了自营业务的嫌疑,同时.也相应降低了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改变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能有效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

②改变A公司与B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支付模式

为进一步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可改变现有的支付B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模式,将地下一、二层家具广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法分解到每一租户,由租户直接向B物业公司交纳上述物业管理费。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虽然会相应降低,但也减少了直接向B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所以并不会影响其利润。然而,随着收入的减少相应的营业税计算基数也会减少,进而降低了营业税税负.最终会使企业的总利润有所增加。

分析结论

将现由A公司统一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分解为三大部分:一是A公司纯粹提供场地所收取的场地租赁费:二是合作伙伴C公司为60户租户搞好家具广场经营所提供的品牌及管理部分取得的

费用:三是B物业管理公司为家具广场的60户租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租户将对A公司支付的租金,转变成分别对3家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尽管增加了租户支付租金的手续,但可以通过手续费返还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此,既可较大幅度地降低A公司的整体税负,同时又能规避前述租赁与自营的歧异给A公司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

[优质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范文网页版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签署好了很重大很有意义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只不过,你是否知道有哪些合同范本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优质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范文网页版”,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实用合同】 写字楼租赁合同


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使用到合同,我们在签合同范本的时候,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对你们谈好的合同进行一个详细的签订,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你知道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实用合同】 写字楼租赁合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房屋名称为_____,位于_____,房屋建筑面积约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第三条房屋的用途:办公。

第四条房屋效验见附件一。

第二章租赁房屋期限

第五条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章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其他杂费

第六条双方约定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月;

第七条租金支付方式为:

(1)乙方支付个月的租金为保证金。

(2)按每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需提前十天支付甲方下一期的

(3)

第二次:20xx年第三次:20xx年第四次:20xx年第八条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杂费的义务,该笔租赁保证金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全部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抵偿乙方欠付租金或其它杂费后无息返还乙方。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乙方承担内部水电费、空调加时费(周一至周五9:00-19:00时段外的空调使用费用)、电话费、室内清洁费等与乙方直接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租赁房屋交付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并按照交割清单由甲、乙双方清点房屋现状。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结清本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与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五章租赁房屋装修及交还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方案(即附件一),并督促装修公司保时、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将该租赁物业交付给甲方,乙方须保证房屋及房屋内的固定附着物、设备、设施完好无损(自然磨损除外),并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由于乙方过失造成该租赁物业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六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已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由于甲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保证在出租期内房屋可以被正常使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行为;

3、房屋及所属设施由于自然老化等原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免影响乙方的权利,如果甲方原因未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造成乙方权利受损,乙方有权从租金内扣减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5、如发生出租方权利转让情况或拟变更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甲方应提前二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条款对租赁房屋未来出租方(产权人)继续有效。

第七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营业执照属实并保证在承租期内合法使用该房屋;

2、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的规定按时如数支付租金;

3、乙方未能合法、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导致房屋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在租赁期间,乙方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时要提前通知甲方,并保证有关乙方的合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承继;

5、乙方因经营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滞留于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7、乙方在承租其间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及债务与甲方无关。

8、乙方不得团、转让此房间。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时乙方延期交会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双倍日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超过柒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九条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预先备有甲方,并赔偿相当于保证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若逾期退还乙方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则甲方需按保证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本合同变更、续签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希望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更新合同条件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及政府强制行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本合同的第一次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并支付款项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十条签署地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之三


我们在平时很多时候都会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你在制定借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最新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之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门面租乙方用于从事商业之用,面积45平方米;租赁时间自20xx年3月10日起至20xx年3月9日止,共五年。

二、房屋租金约定

1、房屋租赁租金:每月1000元,每年120xx元,五年价格不变。

2、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水、电、气等因乙方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租赁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三、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房租按年计算,一年一付,提前一周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的房屋、门窗完好,给排水管道畅通,水、电、气表计量准确。在乙方承租期间如有损坏,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所有设施完好,并与甲方办理好退房手续。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接受行业管理的检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责任。

六、安全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要加强水、电、气和操作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一切事故。如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方。如有该情况发生,乙方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租赁给第三方或终止本合同,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按租金的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违约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向甲方交20xx元作为违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办完交接手续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字生效,租赁期满,结清所有租赁费用和其它费用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分享] 租赁合同书范文


这个世界发展地很快,合同也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双方满意并且合适的。只有在签订好适合自己目前状况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76范文网(fw76.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分享] 租赁合同书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愿将位于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该房屋租赁使用期自日至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租赁费用

甲方于20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交房日)。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为 个月,20年月日至20年月 日止。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2、房屋租赁期间,产生有关的税、费及正常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

3、乙方若将承租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使用,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开具相关证明,甲方应予以配合。

三、本租赁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签约日期: 日

热搜合同: 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网页版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签订合同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只有签署好在你们之前就沟通好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么签订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热搜合同: 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网页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摊位从事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得胜农贸市场号摊位,面积平方米,用于咸菜零售。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共计壹年

第三条续租

本协议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凭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2.租凭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凭期满前4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四条租金

租金共3000元,实行一年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

是否收取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组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不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7.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8.租凭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第2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2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管理等费用的。

5.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6.未经甲方同意连续30日未开展经或活动的。

第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盖字):授权代表人(盖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月度合同推荐: 租赁协议模板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此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合同进行签订了,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你在生活中有没有写过合同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月度合同推荐: 租赁协议模板”,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县乡(镇)村_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